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規定女性不得夜間工作違憲,勞動部將研議後續相關政策方向;對此,婦女新知基金會今(3)日提出四項修法建議,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保護全體勞工健康,所有勞工同享工作與家庭平衡,建構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

司法院8月20日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勞動部則回應,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仍有各項保障勞工安全健康的規定,後續將邀請學者釐清相關法規適用疑義。

婦女新知今天提出四項修法建議,1.「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擴大為保護全體勞工健康,所有勞工的夜間工作都應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2.「勞工健康保護應採性別中立」,雇主不得強制所有勞工夜間工作,任何性別的勞工皆享有同意權,以消除職場對女性的污名與歧視。

3.普遍賦予各行業勞工以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協商權來爭取夜間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不限於勞基法第30-1條的特定行業;4.政府應強化工作與家庭平衡之相關政策措施,制定鼓勵措施及相關罰則,以利建構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

婦女新知表示,勞動基準法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以及夜間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早該修法擴大涵蓋所有勞工,保障全體勞工的健康權利;勞基法第49條過去的立法理由說是為了保護女性,實際上卻強化了各行各業對女性的污名歧視與男性輪值夜班的不滿。

婦女新知認為,女性勞工長期掙扎於工作與家務的蠟燭兩頭燒困境,並未因為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假性保護而有所減輕。在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後,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仍為有效,男性勞工仍然未能平等享有「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夜間工作的權利。

婦女新知指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其實是打開了勞動權益與性別平等交織的一扇窗,邁向台灣所有勞工皆應享有工作與家庭平衡的一個起步。勞動部作為保障勞工權益的主管機關,實應秉持釋憲意旨來積極推動相關修法。

婦女新知建議,未來修法應賦予各行各業、所有性別的勞工都能以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協商權來向雇主爭取夜間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包括勞基法第49條原本提及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勞工宿舍,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夜間工作公約所舉出的免費健康檢查之權利、改調日間工作之權利、夜間工作補償權(工時或工資優惠)等,不要僅限於勞基法第30-1條的特定行業勞工才有集體協商權。

婦女新知呼籲勞動部積極任事,切勿錯失釋字807帶來的修法契機,讓台灣所有勞工,不分性別,都能從過勞地獄解脫出來,兼顧工作與家庭的身心平衡,才能真正打造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