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一方面,《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即將滿69週年;另一方面,正值高中選書季,108課綱即將邁入第三年,但台灣高中學子到如今依舊無法從教科書中得知「臺灣地位問題」完整的真相。與其說是課綱的問題,不如說是教科書編者與出版社的問題。依照108課綱的規劃,「國際局勢與臺灣地位」並沒有強硬規定一定要寫哪些宣言與條約,也就是說課綱只給建議,但不強迫怎麼論述,論述交給教科書編者與出版社。可惜教科書編者與出版社,或基於自我審查,或基於市場考量,或基於私心利害,並沒有完整真實的呈現,以致學子依舊是霧裡看花,始終不清晰。

繼龍騰出版社之後,筆者接著分析泰宇出版社所出版教科書的內容。泰宇版教科書刻意隱匿客觀史實,以讓學生導引出錯誤的結論,真的是居心不良。

以下是2021年泰宇出版社參與各高中教科書甄選的第一冊樣書p146-148的內容節錄:

一 中華民國接收臺灣

1943年(民國32年)底中、美、英三國領袖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在開羅舉行會議,會後發表《開羅宣言》,宣示日本必須將東北及臺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

圖5-12 1945年日本無條件投降進程

1945年7月

美、英、蘇三國在德國的波茨坦召開高峰會議,會後由中、美、英三國首長署名發表《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並重申《開羅宣言》的條款必將實施。

二 臺灣地位未定論的出現

1947年(民國36年) ,臺灣爆發「二二八事件」,美國駐臺北副領事葛超智向華府建議,在中、日尚未簽訂和約前,臺灣在法律上還是日本的一部分,不妨以聯合國名義干涉臺灣的動亂。美國政府雖未接受,但這已是「臺灣地位未定論」的先聲。

其後,隨著大陸局勢的惡化,美國政府內部陸續出現「臺灣究竟屬誰」的議論。1950年(民國39年)6月,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下令第七艦隊進駐臺灣海峽,並聲言:臺灣未來的地位,必須俟太平洋安全恢復,由對日和約或聯合國決定。杜魯門此說一出,有些國家的政治領袖和學者隨即附和,他們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只是一紙同盟國的新聞公報,不足以構成臺灣歸還中華民國的國際法依據。

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

1951年(民國40年)9月,約五十個同盟國代表在美國舊金山召開簽署對日和約的會議,以結束對日本的戰爭而進入和平狀態。當時由於英國主張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參加,美國雖希望由主導對日作戰的中華民國參加,但因其已退守臺灣,不便堅持,而美國也不願共產勢力過度擴大,最後兩岸政府均未參加,這也是產生「臺灣地位未定論」的重要背景。

但《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要求日本放棄臺、澎及南沙、西沙群島,同時,第四條規定日本必須接受美國軍政府有關第二條放棄領土的安排;故1945年(民國34年),蔣委員長接受麥克阿瑟是《第一號命令》接收臺、澎。

圖5-12 1945年日本無條件投降進程

1945年10月25

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根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的《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代表盟軍在臺北公會堂(今臺北市中山堂)舉行「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典禮」,臺灣交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中華民國政府亦宣布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光復臺灣。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又規定與日本作戰而未參與此約簽定的國家,可單獨與日本簽訂與該約法律效力相同的雙邊條約1952年(民國4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兩國代表在臺北賓館簽訂《中日和約》(又稱《臺北和約》) ,結束了兩國的戰爭關係中日和約簽字後,經兩國政府批准,在8月5日換文生效。此約又於8月9日由中華民國總統公告,9月25日並依照《聯合國憲章》102條規定在聯合國登記,故為中華民國的國內法及國際通用之國際法。

《中日和約》第二條重申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臺、澎及南沙、西沙之一切權利、名義及要求;而且《中日和約》為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條約,簽約主體明確,並不會有放棄對象混淆的問題。再者,根據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條約生效之規定,中日和約不因中華民國離開聯合國,或外交逆境而發生變化。因此,今天臺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的人民出國是持中華民國護照,也在此基礎上日本仍接受臺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的人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往來該國。

《馬關條約》中原無南沙與西沙,因1939~1945年間,日本政府將南沙之約三分之二範圍轄屬高雄,西沙則屬附日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而由臺灣總督府所經營。日本戰敗後南沙與西沙為戰前之重慶中華民國政府所接收。《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中華民國根據這些背景爭取將日本已在 《舊金山和約》放棄的南沙、西沙納入此約。在南沙與西沙之中,中華民國目前僅有效控制太平島,但《中日和約》使中華民國相對其他南海聲索國,更有國際條約的依據。

THINK IT

◎請同學上外交部網站查詢 《開羅宣言》、《中日和約》中有關臺灣主權歸屬的敘述,並比較兩者的不同?

筆者分別分析如下:

第一點:

「1950年(民國39年)6月,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下令第七艦隊進駐臺灣海峽,並聲言:臺灣未來的地位,必須俟太平洋安全恢復,由對日和約或聯合國決定。杜魯門此說一出,有些國家的政治領袖和學者隨即附和,他們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只是一紙同盟國的新聞公報,不足以構成臺灣歸還中華民國的國際法依據。」

筆者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本來就只是一紙同盟國的新聞公報,不足以構成臺灣歸還中華民國的國際法依據。泰宇版教科書所言「杜魯門此說一出,有些國家的政治領袖和學者隨即附和,他們認為……」實在是居心叵測!

第二點:

「1951年(民國40年)9月,約五十個同盟國代表在美國舊金山召開簽署對日和約的會議,以結束對日本的戰爭而進入和平狀態。當時由於英國主張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參加,美國雖希望由主導對日作戰的中華民國參加,但因其已退守臺灣,不便堅持,而美國也不願共產勢力過度擴大,最後兩岸政府均未參加,這也是產生『臺灣地位未定論』的重要背景。」

「但《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要求日本放棄臺、澎及南沙、西沙群島,同時,第四條規定日本必須接受美國軍政府有關第二條放棄領土的安排;故1945年(民國34年),蔣委員長接受麥克阿瑟是《第一號命令》接收臺、澎。

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定在後,1945年,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接收臺、澎在前,這歷史發展有其先後脈絡。泰宇版教科書竟能將邏輯反過來推,真是令人傻眼。這不是無知,就是無恥!

第三點:

圖5-12 1945年日本無條件投降進程

1945年10月25

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根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的《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代表盟軍在臺北公會堂(今臺北市中山堂)舉行「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典禮」,臺灣交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中華民國政府亦宣布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光復臺灣。」

筆者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此一作法該被譴責才是,否則這等於在鼓勵強盜、土匪般的搶奪竊取行徑,置「國際條約」與「住民自決」於不顧。

第四點: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又規定與日本作戰而未參與此約簽定的國家,可單獨與日本簽訂與該約法律效力相同的雙邊條約1952年(民國4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兩國代表在臺北賓館簽訂《中日和約》(又稱《臺北和約》) ,結束了兩國的戰爭關係中日和約簽字後,經兩國政府批准,在8月5日換文生效。此約又於8月9日由中華民國總統公告,9月25日並依照《聯合國憲章》102條規定在聯合國登記,故為中華民國的國內法及國際通用之國際法。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與日本作戰而未參與此約簽定的國家,可單獨與日本簽訂與該約法律效力相同的雙邊條約沒錯,但要看完整條文,否則會遭有心人士惡意扭曲。完整條文如下:

26 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至於泰宇版教科書「中日和約簽字後……」這一段沒什麼歷史意義,又增加學生學習負擔,刪掉可也。

第五點:

「《中日和約》第二條重申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臺、澎及南沙、西沙之一切權利、名義及要求;而且《中日和約》為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條約,簽約主體明確,並不會有放棄對象混淆的問題。」

這段話是全部篇章中最狡猾的!且看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內容:

舊金山和約

第2條 【領土放棄】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f.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第26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中日和約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由〈中日和約〉第二條得知,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是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而來,同時並無任何字句明確提及台、澎主權移交之對象,也就是並未確定台灣地位的最終歸屬。

根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規定,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的條文,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否則任何雙邊條約之規範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

所以如果日本將「台灣、澎湖」的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參與簽訂舊金山和約的48個國家,也將同樣共同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

第六點:

再者,根據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條約生效之規定,中日和約不因中華民國離開聯合國,或外交逆境而發生變化。因此,今天臺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的人民出國是持中華民國護照,也在此基礎上日本仍接受臺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的人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往來該國。」

上述這段話是硬拗。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應該是: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遵守聯合國憲章放棄台灣、澎湖;依照聯合國憲章,台灣、澎湖:託管→自治→獨立。中華民國政府充其量只是當前台灣治理當局,這治理當局就算是人民投票選舉出來的,也不會因此就擁有台灣、澎湖主權。

1954年美國與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美國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但並不承認中華民國棲身的台灣、澎湖歸屬中華民國所有。於是所謂的中華民國領土就只剩金門、馬祖、大陳島、一江山等,而以上各島嶼又不在條約保護範圍之內。也就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保護的是台灣、澎湖以及存在於空中樓閣的中華民國,至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則一塊都不保護。果然一、二個月後,中華民國就陸續失去了一江山和大陳島。

1979年美國和中華民國斷交後,為保護台、澎,美國國會制定了台灣關係法。該法一樣只包括台、澎,不及於金、馬,中華民國更不再被承認,取而代之的是所謂「台灣治理當局」。所以說,中華民國在金、馬,這符合國際法的地位;中華民國在台灣,卻只是個借殼上市的「台灣治理當局」。

所以「接受臺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的人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往來該國」,不是承認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那只是便宜行事把中華民國視為「台灣治理當局」。

第七點:

「《馬關條約》中原無南沙與西沙,因1939~1945年間,日本政府將南沙之約三分之二範圍轄屬高雄,西沙則屬附日之南京中華民國政府,而由臺灣總督府所經營。日本戰敗後南沙與西沙為戰前之重慶中華民國政府所接收。《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中華民國根據這些背景爭取將日本已在 《舊金山和約》放棄的南沙、西沙納入此約。在南沙與西沙之中,中華民國目前僅有效控制太平島,但《中日和約》使中華民國相對其他南海聲索國,更有國際條約的依據。

筆者再強調一次,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6條規定,台、澎不能屬於中華民國,同理南沙、西沙當然也不能屬於中華民國。

第八點:

「THINK IT

◎請同學上外交部網站查詢 《開羅宣言》、《中日和約》中有關臺灣主權歸屬的敘述,並比較兩者的不同?」

要了解臺灣主權歸屬跑去查中華民國外交部官方網站,這不鬼打牆才怪!中華民國外交部當然從自身利害提供資料,能看到真相才真的有鬼,泰宇版教科書竟然是如此在教學生歷史研究法!荒謬。

泰宇版高中歷史第一冊課文p146   張文隆/翻攝

泰宇版高中歷史第一冊課文p147    張文隆/翻攝

泰宇版高中歷史第一冊課文p148    張文隆/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