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一方面,《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即將滿69週年;另一方面,正值高中選書季,108課綱即將邁入第三年,但台灣高中學子到如今依舊無法從教科書中得知「臺灣地位問題」完整的真相。與其說是課綱的問題,不如說是教科書編者與出版社的問題。

2018年課審會通過的108社會科課綱,歷史科必修三冊。授課順序上採用【第一冊:臺灣史】、【第二冊:中國史】、【第三冊:世界史】之流程。共計六學分,於高一至高二講授。其中「臺灣地位」有關的主題如下:

主題:D.現代國家的形塑

項目:a.臺、澎、金、馬如何成為一體?

條目:歷 Da-Ⅴ-1 從地方到中央。

      歷 Da-Ⅴ-2 國際局勢與臺灣地位。

      歷 Da-Ⅴ-3 教育、語言與基礎建設。

依照108課綱的規劃,「國際局勢與臺灣地位」並沒有強硬規定一定要寫哪些宣言與條約,也就是說課綱只給建議,但不強迫怎麼論述,論述交給教科書編者與出版社。可惜教科書編者與出版社,或基於自我審查,或基於市場考量,或基於私心利害,並沒有完整真實的呈現,以致學子依舊是霧裡看花,始終不清晰。

接下來幾篇文章,筆者就分別分析南一、翰林、三民、龍騰、泰宇五家出版社所出版教科書的內容。

以下是2021年2月南一版教科書第一冊p68-69的內容節錄:

一、戰後的臺澎歸屬

(一)開羅宣言的再思考

  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發表開羅宣言,提出日本戰敗後,將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構想,並於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再度確認此一說法。

  日本投降後,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指示由中華民國代表盟軍接收臺灣、澎湖,中華民國稱為「臺灣光復」,展開對臺、澎的實質統治。

  然而,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是否真是中華民國統治臺灣正當性的來源,已得到許多質疑。有人認為,兩個宣言都僅有聲明或公告的地位,並無正式條約的效力。在此背景之下,出現了「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說法。

(二)統治臺澎的正當性

  在國際慣例上,交戰國必須正式簽訂和約,終戰的程序才完備。因此未簽訂和約前,英美曾反對政府片面宣稱台灣居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加上1950年韓戰爆發,為圍堵共產勢力擴張,美國隨即派遣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防止兩岸雙方藉機擴大事端,並透過宣稱臺灣地位未定,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臺灣為其內政問題的說法,以合理化美國處理兩岸問題的行動。

  1951年,各國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做為二戰結束後的對日和約。由於此時兩岸乃至國際社會,對於誰擁有中國代表權已有爭議,最終兩岸都未能參與舊金山和約的簽訂。日本在和約中也僅宣布放棄臺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未明確宣示將臺灣、澎湖轉移給哪個政權。

  1952年,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與中華民國單獨簽訂中日和約,有人認為這是中華民國自日本取得臺澎主權的開始,統治開始有正當性。也有一派認為中日和約內容仍有模糊,日本只宣稱放棄臺澎,未明確說明將主權移交中華民國,主張基於人民授權才有統治正常性的原則,必須等到1991年憲法恢復正常運作,臺澎金馬的人民在民主制度下選舉總統與中央民代後,中華民國政府才取得施政的正當性,在臺澎金馬真正落地生根。

筆者分別分析如下:

第一點:

「中華民國稱為『臺灣光復』,展開對臺、澎的實質統治。」

筆者認為強調這一句話非常不應該,這等於在鼓勵強盜、土匪般的搶奪竊取行徑,置兩次大戰以來強調的「住民自決」於不顧,這是非常反智的邏輯。

第二點:

1.「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是否真是中華民國統治臺灣正當性的來源,已得到許多質疑。有人認為,兩個宣言都僅有聲明或公告的地位,並無正式條約的效力。在此背景之下,出現了『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說法。」

2.「在國際慣例上,交戰國必須正式簽訂和約,終戰的程序才完備。因此未簽訂和約前,英美曾反對政府片面宣稱台灣居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3.「日本在和約中也僅宣布放棄臺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未明確宣示將臺灣、澎湖轉移給哪個政權。」

上述這三段話倒是符合歷史事實,筆者認為這是歷史教育的一大進步。美中不足的是,應該將「英美曾反對『政府』片面宣稱台灣居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中的『政府』更改為『中華民國政府』。

第三點:

「有人認為這是中華民國自日本取得臺澎主權的開始,統治開始有正當性。」

上述這段話則是硬拗,舊金山和約第26條明文規定:「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臺澎主權如果因中日和約歸屬中華民國,那麼簽訂舊金山和約的48個戰勝國也將援例享有臺澎主權。

第四點:

「也有一派認為中日和約內容仍有模糊,日本只宣稱放棄臺澎,未明確說明將主權移交中華民國,主張基於人民授權才有統治正常性的原則,必須等到1991年憲法恢復正常運作,臺澎金馬的人民在民主制度下選舉總統與中央民代後,中華民國政府才取得施政的正當性,在臺澎金馬真正落地生根。」

上述這段話同樣是硬拗。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應該是: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遵守聯合國憲章放棄台灣、澎湖;依照聯合國憲章,台灣、澎湖:託管→自治→獨立。中華民國政府充其量只是當前台灣治理當局,這治理當局就算是人民投票選舉出來的,也不會因此就擁有台灣、澎湖主權。

1954年美國與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美國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但並不承認中華民國棲身的台灣、澎湖歸屬中華民國所有。於是所謂的中華民國領土就只剩金門、馬祖、大陳島、一江山等,而以上各島嶼又不在條約保護範圍之內。也就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保護的是台灣、澎湖以及存在於空中樓閣的中華民國,至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則一塊都不保護。果然一、二個月後,中華民國就陸續失去了一江山和大陳島。

1979年美國和中華民國斷交後,為保護台、澎,美國國會制定了台灣關係法。該法一樣只包括台、澎,不及於金、馬,中華民國更不再被承認,取而代之的是所謂「台灣治理當局」。所以說,中華民國在金、馬,這符合國際法的地位;中華民國在台灣,卻只是個借殼上市的「台灣治理當局」。

南一版高中歷史第一冊課文p68    張文隆/翻攝

南一版高中歷史第一冊課文p69   張文隆/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