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一方面,《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即將滿69週年;另一方面,正值高中選書季,108課綱即將邁入第三年,但台灣高中學子到如今依舊無法從教科書中得知「臺灣地位問題」完整的真相。與其說是課綱的問題,不如說是教科書編者與出版社的問題。依照108課綱的規劃,「國際局勢與臺灣地位」並沒有強硬規定一定要寫哪些宣言與條約,也就是說課綱只給建議,但不強迫怎麼論述,論述交給教科書編者與出版社。可惜教科書編者與出版社,或基於自我審查,或基於市場考量,或基於私心利害,並沒有完整真實的呈現,以致學子依舊是霧裡看花,始終不清晰。

繼翰林出版社之後,筆者接著分析三民出版社所出版教科書的內容。三民版教科書前因後果敘述得比其他版本清晰,可惜沒附上舊金山和約26。如果附上,學生對「臺灣地位問題」就能夠有一個完整的理解。

以下是2021年三民出版社參與各高中教科書甄選的第一冊樣書p82-85的內容節錄:

二、戰後:中華民國的統治

  二次大戰後,日本放棄所有殖民地。臺灣、澎湖的歸屬問題,就在國際強權的主導下,由中華民國接收。不過,因為缺乏具有明確效力的法律文件,臺灣、澎湖的地位問題,時常引起討論,也影響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對自我與群體的認同感。

  而原本屬於帝國邊陲的臺灣,隨著中國大陸局勢發展,1949年中央政府遷臺之後,成為中華民國政府實質統治的範圍,統治者面臨政治現實的轉變,也產生與過往不同的統治策略與心態。以下我們將從歷史發展的過程中,了解臺灣從邊陲到中心的發展過程。

(一)「開羅宣言」及戰後接收

  1941年12月,日本偷襲美國在夏威夷的軍事基地珍珠港,美國隨即對日宣戰,太平洋戰爭爆發,國民政府也正式對日宣戰。最初,日軍在太平洋戰場尚能迅速擴張,1942年6月中途島戰役,日軍敗退,戰局出現轉變,美軍開始反攻。

  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舉行開羅會議,會後發表開羅宣言,支持中華民國在戰後取得臺灣。其後,1945年發表波茨坦宣言,「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應被履行」。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盟國維持戰時的構想,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典禮在臺北公會堂舉行,主權雖未正式移轉,但國民政府讓國內法適用臺灣,開始統治。

(二)中央政府遷臺

  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7月,由於國共內戰加劇,國民政府下令動員戡亂。1948年(民國三十七年)底,中共在戰事中逐漸取得優勢。國內外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和談之聲不斷,蔣中正總統也積極對東南、西南各地的重要政、軍人事進行布局。1949年(民國三十八年)初陳誠接任臺灣省政府省主席,掌握臺灣黨、政、軍大權。

  1949年1月,政府決定與中共和談,蔣中正總統下野。4月因中共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投降,國共談判破裂。8月,美國發表對華白皮書,認為國共內戰勝負逆轉,中華民國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了,而中華民國政府則從廣州遷往重慶,再遷成都,12月7日下令遷至臺北,9日行政院院會在臺北舉行,中央政府正式在臺統治。

  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後,中央政府與臺灣省政府職權嚴重重疊,也長期未能依據憲法在臺灣落實地方自治。另一方面,中華民國臺灣從早期的「反攻復國」,再歷經自由化、民主化的改革,臺、澎、金、馬不僅是國家實際統治的範圍,也是政府統治正當性的來源。

(三)美國轉為支持

1.韓戰的影響

  1950年1月,美國宣布「袖手旁觀」政策,不提供軍事援助給中華民國。6月韓戰(1950~1953年)爆發,美國認為臺灣的戰略位置重要,派遣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執行臺灣海峽中立化政策,遏止軍事衝突發生。之後,美國也展開對中華民國的大規模軍事及經濟援助。

  1. 對日和約的簽訂

  1951年(民國四十年)對日和平條約於舊金山簽訂,其中明載日本放棄臺灣與澎湖主權的條文。但舊金山和會召開時,中華民國政府是否能代表「中國」,遭部分國家質疑,無法與會。之後在美國協調下,中華民國政府另於次年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

3.「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

  中共政權武力威脅中國大陸沿海諸島,美國擔憂共產勢力擴張,於1954年(民國四十三年)與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隔年生效),根據條約美國僅協防臺澎地區,且未經美國同意,中華民國也不得對中國大陸發動軍事行動。

  1955年(民國四十四年)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攻入浙江一江山島。一江山失守後,大陳島直接暴露在中共軍隊的火砲射程內,增加防守困難,使中華民國政府決定自大陳島撤退軍民,此次被視為第一次臺海危機。此後,國軍駐防的中國大陸沿海島嶼,主要只有金門、馬祖。

  1958年(民國四十七年)8月23日,中共從福建沿海向金門隔海砲擊,「無金門即無臺澎」的觀點,才被美國認可,臺澎金馬事實上成為美國軍事協防的範圍。

註6 開羅宣言並非正式條約,不具國際法上主權轉移的效力。但表示當時美國政府的立場,影響了日後臺灣接收的安排。

註9 對日和平條約與中日和約的條文中,都未載明臺、澎領土讓與何國,致使日後出現「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討論。也有主張中華民國政府在和約生效後,實際統治臺、澎,因此根據「先占」原則取得領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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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一:開羅宣言(節錄)

  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舉行開羅會議,會後發表開羅宣言。(採會議公報發布)

  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

  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資料二:1946年8月31日英國外交部更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

  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資料三:中日和約(節錄)

  1951年對日和平條約於舊金山簽訂,但中華民國遭到部分國家的質疑是否能夠代表中國,在美國斡旋下,於1952年(民國四十一年)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兹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提問

1.三則資料中,分別如何定位臺灣主權?

2.請試著評論三則資料各代表何種觀點?並提出你的看法。

3.資料三中提到的「南沙群島」、「西沙群島」涉及到我國的領土爭議,請搜集相關資料,同時也一併討論東沙群島及太平島。

筆者分別分析如下:

第一點:

「二次大戰後,日本放棄所有殖民地。臺灣、澎湖的歸屬問題,就在國際強權的主導下,由中華民國接收。不過,因為缺乏具有明確效力的法律文件,臺灣、澎湖的地位問題,時常引起討論,也影響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對自我與群體的認同感。」

上述這段話確實符合歷史事實。

第二點:

「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典禮在臺北公會堂舉行,主權雖未正式移轉,但國民政府讓國內法適用臺灣,開始統治。」

筆者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此一作法該被譴責才是,否則這等於在鼓勵強盜、土匪般的搶奪竊取行徑,置「國際條約」與「住民自決」於不顧。

第三點:

「中華民國臺灣從早期的「反攻復國」,再歷經自由化、民主化的改革,臺、澎、金、馬不僅是國家實際統治的範圍,也是政府統治正當性的來源。」

上面這一段話,避談台灣的國際法地位問題,只強調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正當性」,算是採擦邊球的陳述方式,避免各方爭議,筆者尊重。

但筆者也要再次強調,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應該是: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遵守聯合國憲章放棄台灣、澎湖;依照聯合國憲章,台灣、澎湖:託管→自治→獨立。中華民國政府充其量只是當前台灣治理當局,這治理當局就算是人民投票選舉出來的,也不會因此就擁有台灣、澎湖主權。

第四點:

「6月韓戰(1950~1953年)爆發,美國認為臺灣的戰略位置重要,派遣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執行臺灣海峽中立化政策。」

上述這一段話符合歷史事實,筆者認為這是歷史教育的一大進步。

第五點:

「1951年(民國四十年)對日和平條約於舊金山簽訂,其中明載日本放棄臺灣與澎湖主權的條文。但舊金山和會召開時,中華民國政府是否能代表「中國」,遭部分國家質疑,無法與會。之後在美國協調下,中華民國政府另於次年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

上述這一段話符合歷史事實,筆者認為這是歷史教育的一大進步。

第六點:

「中共政權武力威脅中國大陸沿海諸島,美國擔憂共產勢力擴張,於1954年(民國四十三年)與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隔年生效),根據條約美國僅協防臺澎地區,且未經美國同意,中華民國也不得對中國大陸發動軍事行動。」

上述這一段話符合歷史事實。美中不足的是,應該將「我國」更改為「中華民國政府」。

第七點:

「註9:對日和平條約與中日和約的條文中,都未載明臺、澎領土讓與何國,致使日後出現『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討論。……」

上述這一段話符合歷史事實,筆者認為這是歷史教育的一大進步。

第八點:

「註9:……。也有主張中華民國政府在和約生效後,實際統治臺、澎,因此根據『先占』原則取得領有權。」

上述這一段話,筆者認為不需要寫。現在已經不是十六、十七世紀殖民時代,強調所謂的先佔先贏。兩次大戰以來國際法強調的是「住民自決」,所以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遵守聯合國憲章放棄台灣、澎湖;依照聯合國憲章,台灣、澎湖:託管→自治→獨立。

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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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一:開羅宣言(節錄)

資料二:1946年8月31日英國外交部更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

資料三:中日和約(節錄)

筆者建議應該再加上舊金山和約第26:「……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這樣學生才能夠有一個完整的理解。

三民版高中歷史第一冊課文p82   張文隆/翻攝

三民版高中歷史第一冊課文p83   張文隆/翻攝

三民版高中歷史第一冊課文p84   張文隆/翻攝

三民版高中歷史第一冊課文p85   張文隆/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