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第一個問題是針對彭資政的文章。接著換筆者來評論陳儀深的文章,亞里斯多德說得好:「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陳儀深固然是筆者的老師輩,但事關真理、真相,筆者也只好如實評論了,還請陳儀深先生海涵。

第二,日期錯置

陳儀深在文章中說:「2011年3月劉前輩對李前輩提起毀謗告訴外加民事賠償。

唉!為何國家人權館做事老是如此草率?連基本的求證都不用?在人權館回覆監察院的報告中,光是劉金獅提告的時間就有兩個版本,偏偏這兩個版本都錯!茲分別引述如下:

2018.12.13人權館函文化部(監院提供)

旨案出版品於100年12月出版,而後於101年3月29,劉金獅先生就白色跫音一書第56頁內容向李吉村先生提起刑事毀謗告訴,並對人權館及審查委員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告訴。

2018.12.13人權館函文化部 訴訟始末(監院提供)

旨揭出版品於100年出版,其中有關內文第56頁,係李吉村訪談紀錄,其中有關安坑軍監外役生活部分,遭劉金獅前輩認為有影射、捏詞陷害等情事,造成人格及名譽之毀損。劉前輩於100年3月29透過律師對李吉村先生提起刑事加重毀謗告訴,並附帶對該出版品發行人前籌備處代理主任陳善報及本書5位審查委員邱榮裕、吳乃德、許雪姬、陳中統、蔡寬裕等提起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而正確答案就在人權館函文化部隨後的附件──刑事自訴暨附民事起訴狀(監院提供)中,台北地院收文戳明明白白註記「101.03.27」也就是2012年3月27

結果,陳儀深也不求證,將錯就錯,文章中說劉金獅提告的時間是2011年3月。問題是該書2011年12月才出版,劉金獅怎會未卜先知?這是一個小小的問題,但馬上凸顯人權館的馬虎心態。筆者長期以來一直覺得,人權館似乎被一批「官僚政客和文化掮客」把持,以致館長再怎麼換,卻草率依舊。

第三,治學疏懶

除了日期錯置外,陳儀深犯的真正大錯誤就是訪問內容疏於求證。陳儀深在文章中試圖說明他做學問非常嚴謹,他說:「筆者曾以證人身分出庭告訴法官口述歷史製作流程,包括必須根據錄音以及受訪者檢閱後簽字同意出版等。

但法庭紀錄騙不了人!2012年8月23日的審判筆錄裡,如此記載法官與證人陳儀深的對話。

法官問證人:「到底這件事情有沒有辦法查證?」

證人答:「除了受訪者以外,只有當事人劉金獅才可能知道實情,依口述史的製作過程,訪問紀錄最後由受訪者確認,就算定稿。」

陳儀深明明說:「除了受訪者以外,只有當事人劉金獅才可能知道實情。」所以跟劉金獅求證就真的很重要,陳儀深和劉金獅熟識,這求證工作只要簡單一通電話就可輕鬆搞定,自認治學嚴謹的陳儀深卻連做都懶得做。

第四,誤導視聽

陳儀深又說:「2012年十月業經地院判決無罪,2013年人權館邀集雙方完成和解相關事宜。

不是地院判決後,人權館主動邀集雙方,而是劉金獅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賴邦元法官訓斥李吉村,李吉村才不得不調解。

2012年10月31日一審駁回,2012年11月16日劉金獅上訴高院,並改換律師。

在高院賴邦元法官訓斥之下,李吉村才願意和劉金獅和解。高院分別於2013年1月3日、2013年2月6日、2013年3月20日召開三次調解庭。2013年5月3日第四次調解庭達成共識並經雙方簽字確認,調解當場成立。國家人權館籌備處進行該書第56 頁文字修改,修改後文圖稿經劉金獅、李吉村確認。

2013年10月24日,國家人權館籌備處邀請劉金獅及李吉村訴訟代理人蔡寬裕假國家人權館籌備處行政中心一樓小會議室勘驗修改後內容,確認修改無誤。本案終於完成訴訟和解相關事宜。

人權館給監院的報告以及所附資料,清楚說明真相就是如此!陳儀深呀,閣下又搞錯了!既然如此,就不要抱怨彭明敏教授對您的指正呀!

第五,蔡寬裕的角色

陳儀深還留下一個耐人尋味的問號,陳儀深說:「彭教授如果那麼在意查證之必要,為何只採信劉金獅的代理人張文隆,而不採信李吉村的代理人蔡寬裕?」

問題是彭教授到底要「求證」蔡寬裕什麼?筆者資質駑鈍,想了半天想不出來。如果要問李吉村所說的事,劉金獅有沒有做,這是李、劉兩人才知道的事,蔡寬裕怎麼會知道?莫非蔡寬裕是時空旅人,突然現身插一腳?

蔡寬裕的多重身份,陳儀深忘了告訴大家。根據法庭的資料,蔡寬裕是該書的審查人;又曾是該場官司的被告;然後又搖身一變成為法庭證人;最後又主動請纓成為李吉村的訴訟代理人!真是變變變,厲害了我的天,人格不會分裂耶!

蔡寬裕有一個特殊的「外號」,政治受難者老前輩們對這「外號」並不陌生。另外蔡寬裕在「人權館侵害劉金獅人權案」整起事件中的角色,正如同他一身的縮影──充滿爭議!且讓我們之後再專文探討吧。

2018.12.13人權館函文化部,將劉金獅提告的時間誤植為2012年3月29日   圖:監察院提供/張文隆翻攝

2018.12.13人權館函文化部 訴訟始末(監院提供),將劉金獅提告的時間誤植為2011年3月29日   圖:監察院提供/張文隆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