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禁止Uber假租賃車之名,行計程車之實,要求Uber遵守法規,卻引起Uber駕駛抗爭。根據交通部蒐集的國際現況,多數國家認定Uber是運輸業,不是納管就是勒令退出市場。
交通部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將原本租賃車定型化契約中規範以日租或時租的計費方式,明訂在管理規則中,法規已完成預告,不久後就會公告,交通部多次說明,就是要落實汽車運輸業的分業管理。
交通部蒐集許多國家對處理Uber的做法,多數國家都認定Uber就是運輸業,交通部也與Uber溝通,在台灣若要經營計程車業務,就該依法納管,申請成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在合法機制內公平競爭,不能用租賃車名義違法營運計程車。
Uber是在美國成立的公司,目前美國部分州允許Uber用私人網路運輸公司名義,以自用車輛提供載客服務。
中國大陸:2016年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負承擔承運人責任,結果Uber選擇將其出售給競爭對手滴滴出行。
香港:2014年開始有Uber,2015年港府認定Uber經由自用車攬客收費違法,逮捕駕駛及員工,對駕駛罰款並吊銷駕照。2019年Uber在香港推出Uber Flash服務,與合法計程車合作提供叫車服務。
南韓:2013年出現Uber提供自用車媒合服務,遭法院判定違法並重罰,但部分與高階計程車合作的Uber仍可提供服務。Uber在2019年採取與合法計程車合作方式,重新進入南韓市場。
日本:Uber初期以白牌車營運被禁止,2016年5月與非營利事業組織合作,利用Uber APP,以區域內自用車輛提供有償旅客運輸服務,但人車都要須造冊列管。2018年中宣布與合法計程車業者合作,營運範圍由名古屋擴大到大阪、東北地區,東京只能以約租計程車提供服務,不但要事前預約且不得巡迴攬客。
新加坡:2014年11月要求包括Uber在內等提供網路叫車服務的公司,須申請牌照;2015年3月,新加坡發布新計程車法規,要求詳列車資費率與叫車費率。
菲律賓:Uber在2014年進入市場,2015年菲國政府修法,Uber受管轄,並定義為使用網路應用的交通服務,駕駛須由交通監理單位造冊列管,但菲律賓的Uber在2018年賣給競爭對手Grab。
土耳其:伊斯坦堡2014年起有Uber服務,政府給予觀光業D2執照,只能提供重要景點接送服務,後因D2執照發放浮濫,遭濫用為計程車,迫使政府提高相關罰則。2018年6月,土耳其總統宣布Uber違法,但未以明確手段要求Uber離開市場。
英國:倫敦在2012年發放私人出租車執照給Uber,2016年10月,英國法院裁定Uber應將司機視為員工,提供最低工資、病假工資和假日薪水等各項基本權利。2017年9月,倫敦交通局認定Uber的運營模式規避政府追蹤,缺乏企業責任,收回Uber運營執照,2018年由法庭裁定Uber重新取得執照。
法國:2014年2月出現以自用車提供服務的UberPop,政府從2015年1月起全面禁止,Uber另推出Uber X服務,以具職業駕照且受過250小時培訓者擔任駕駛。
德國:法蘭克福法院在2015年3月禁止媒合自用車的UberPop營運,Uber陸續中止在法蘭克福、漢堡、杜賽道夫營運,但另推出Uber X服務,以具職業駕照者駕駛車輛營運。
西班牙:2014出現Uber提供自用車共乘服務,但遭法院以不公平競爭為由,勒令退出市場,2016年Uber以附駕駛車輛型態重返西班牙。2019年加泰隆尼亞政府公告新法案,規範網約車輛須在15分鐘前預約、不得巡迴攬客、不得顯示車輛即時位置、人車資料造冊列管等,迫使Uber退出巴塞隆納市場。
比利時:2015年以自用車營業的UberPop遭禁止,2019年,商業法庭認定Uber屬於計程車,應持有執照,並裝設車頂燈,禁止Uber提供服務,Uber認為法庭判決不充分,繼續提供Uber X服務。
丹麥:2014年Uber以媒合自用車型態提供服務,政府認為Uber安全及員工訓練不合法令規範,2016年遭警方持續取締,2017年,政府要求提供計程車服務者須加裝計費表及空位偵測器,結果Uber退出市場。
匈牙利:政府在2016年通過「通信主管機關得阻擋非法派遣服務」法令,迫使Uber在當年7月退出匈牙利市場。
保加利亞:2014年開始有Uber媒合自用車服務,2015年遭法院判定違法,勒令停止提供服務,Uber退出市場。
歐洲法院在2017年12月裁定Uber為運輸業者,而非數位服務供應商,須接受交通運輸法規規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