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今(30)日早上召開記者會,直接點名苗栗縣和金門縣的國中小校長遴選,竟是由遴選委員會選出2到3名人選後,再交由縣長圈選,完全違反遴選的精神。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表示,校長遴選制度已屆15年,整理全台22縣市資料,才發現許多縣市的校長遴選制度失當,因此呼籲教育部國教署應修正《國民教育法》中的遴選制度。

張旭政表示,校長由官派轉變成遴選制度,其目的就是基於教育中立的精神,避免校長成為遂行政治目的工具。他也提到,國民教育法由1999年2月5日修訂完成,為校長遴選之法源,遴選委員會由縣市政府舉辦,藉此避免關說、賄賂、走後門等不法情事。而《國教法》第9條明定,「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但張旭政說,檢視全台22縣市的校長遴選制度後,發現因《國教法》的缺失,反而使縣市政府有空間,將「看不見的黑手」伸入教育界。

金門縣議員陳滄江表示,他曾接獲民間陳情,「在委員會中排名第一的候用校長,但卻未被選任,好幾任縣長都有這樣的狀況」。而全教總同樣也在苗栗縣發現,國中小校長遴選,竟是由遴選委員會選出2到3名人選後,再交由「縣長圈選」。

金門縣教育處自行通過的國中小學校長遴選第3要點,和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中第2條皆訂定,「縣立國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報請縣長聘任之。」全教總會副秘書長羅德水嚴正質疑,「這是暗示候用校長都要去請託、關說嗎?」

而其他縣市雖未有縣長圈選校長的弊病,但仍存在許多「潛規則」。張旭政說,「候用校長」錄取率是由縣市政府教育局根據每年出缺校長名額所定,他認為,候用校長名額一定要在出缺校長的3到6倍,但實際只有比出缺校長多一點而已,故造成論班排輩、同額遴選的情形嚴重。

再者,為確保遴選委員會秉持教育中立的價值,縣市政府舉辦之遴選委員會應由專家學者、行政機關、教師、家長、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等共同出席。但張旭政發現,「教師代表」經常不是由教師工會指派,而是縣市政府逕自指定人選,其代表性值得商榷。

最後,羅德水呼籲,今年是《國教法》實行第15年,教育部國教署應負起監督之責,全盤檢視各縣市的情況,並希望苗栗縣和金門縣政府儘快修正,回歸校長遴選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