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為正名而在瑞士控告國際標準組織(ISO)一案,瑞士聯邦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該院發言人10日遲疑不能證實,所謂台灣的政治動機是否為這項判決的唯一原因。

這起姓名權訴訟9日宣判,設於洛桑(Lausanne)的瑞士聯邦法院在一份簡短聲明中說,因為台灣在訴訟中曾自稱透過此案「做政治奮鬥,以使其作為獨立民主國家的存在獲得國際承認」,該院認為此案不屬於民事法庭管轄的民事案件。

新頭殼記者10日以電話詢問該院發言人莫塔(Sabina Motta),這段文字是否表示台灣的「政治動機」是法院認為無管轄權的唯一原因,她表示「確實如此」。

但經追問,民事上權利的保護為何可以用動機來衡量,莫塔改口表示不確定法官的意思,須再詢問法官。稍後她以電子郵件回覆說,經與審判長討論,該院目前對此不能答覆。

她說,判決的詳細論理仍在擬定中,因此法官的確實考量還未完全確知。判決全文將在若干時日後公布。

台灣外交部則在新聞稿中說,「本案為民事訴訟案件,並無所謂政治意圖」,交部仍將繼續努力,維護國家合法權益。新聞文化司科長歐江安受訪並說,「民事訴訟沒有什麼政治目的不政治目的」,至於政府接下來的做法,尚待進一步研商。

據新頭殼取得的判決主文,台灣須支付法庭3000瑞士法郎訴訟費用(約台幣9萬5000元),同時賠償對方3000瑞郎。

外交部在新聞稿中並說,「本案五名承審法官再次肯定我國有權作為訴訟當事人之一造,符合國家要件,具有國際法人地位及訴訟當事人能力。」

宣判當天,台灣駐日內瓦辦事處處長謝武樵率員出庭。他說,五名法官是以三比二表決認為法院在此案沒有管轄權,但對於台灣的訴訟權,都一致無疑義加以肯定,這和聯邦法院以往在拉法葉艦等案件中的立場相符。

這起案件緣於非政府組織ISO在它所訂定的「ISO 3166」國名與地區編碼表中,將台灣稱為「中國台灣省」,廣受國際沿用,令台灣感到國格受侵害。2007年7月,時為民進黨執政的台灣向ISO總部所在地日內瓦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ISO改正使用「中華民國(台灣)」的名稱。外交部政務次長沈呂巡當時即是駐日內瓦辦事處處長,推動此案。

ISO一開始就質疑台灣的訴訟資格,希望從程序上阻止此案。日內瓦州初審法庭2008年9月裁定台灣具有國家一切的特徵,具有訴訟權利,瑞士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但ISO抗告之後,日內瓦州法院2009年3月做出不利台灣的逆轉判決。據台灣駐日內瓦官員指出,這一「高度政治化」的判決否定台灣的訴訟權利,甚至指若承認台灣訴訟權利恐有違瑞士政府的外交政策。

台灣在同年5月向聯邦法院提起上訴。謝武樵表示,與前一審相較,聯邦法院如今的判決至少確立了台灣的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