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最新調查揭露,臉書母公司Meta光在去年就有高達10%的總收入來自詐騙與違禁品廣告,約新台幣5,000億元。更驚人的是,平台每日向使用者推送的高風險詐騙廣告多達150億則。在台灣,政府部會、媒體、事實查核組織與學界費力奔走、努力查證與闢謠,但另一端臉書卻從源源不絕的詐騙廣告中獲取鉅額利潤,形成極度不對稱的資訊治理現實。

更值得追問的是:詐騙廣告的「清除成本」幾乎全由社會承擔。各政府機關與遭冒名的公眾人物必須主動蒐證、通報、請求下架;民間查核團體長期以非營利方式投入大量人力;受害者更付出了畢生積蓄甚至生命。而Meta只需在巨額廣告收入中抽手旁觀,偶爾下架部分內容便可對外宣示「管制作為」。這種失衡的商業模式,難道不是一種「宇宙級躺著賺」?

平台慣以「言論自由」作為防護罩,但詐騙廣告不是一般用戶言論,而是Meta主動收費、主動推播的商業行為。是否審核廣告主真實性、是否事前審查廣告內容,完全取決於平台願不願意從5,000億收入中撥出極少比例成本承擔責任,而非言論自由的問題。

當台灣每天仍有超過四億元遭詐騙吸走,無數家庭因此破碎,祖克柏仍能安然依靠使用者的血淚收入帳?全球民主社會都該重新思考:對平台廣告的治理,是否到了必須結束「通知、下架」的寬鬆年代,走向真正的事前審查與責任制度化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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