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or擴權)法案,倘若沒有「佔領立法院」的變數,預計下周二應該就可三讀通過。不可諱言的,這整個立法過程,確實匆促,期間沒有留下太多正反論述的辯證。然而,諸此「Fast Pass」式的立法,卻未必產出不適用的「邪惡」法案,如同網路上不斷被轉傳的,每當藍白提及當年綠營也是如此輾壓式立法,便會舉出「同婚法案」的例子,說著現下民調顯示,滿意同婚合法化者,多達六成以上,顯見當年是「輾得好、輾得妙」。循此前例,您又怎麼會知道,國會改革法案,不會是另個輾得恰恰好的良善法案呢?

舉筆者過去在立法院任事時的案例,當時老闆待在經濟委員會,正值審議「台北雙子星開發案」是否符合資格,由於得標的港資「南海發展公司」,其母公司「南海控股集團」與中國關係密切,被質疑是否為中資,恐違反我國相關投資規定。
起初,投審會以「尚無證據顯示南海發展公司為陸資」回應外界質疑,但想來應該是同業競爭者當起吹哨人,將一份南海控股集團的董監事名單,群發給朝野各黨立委,讓立委紛紛以此份未對外公開的資料,在委員會上質詢投審會。名單上明確的揭露,董監非但都是中國人,而且有部分還有著準官方色彩,有這樣的中資母公司,您說其子公司的決策能不被中國所影響麼?
由於雙子星乃桃園機場捷運相關開發案,攸關的是國家門戶的安全問題,絕對不容有中資色彩來左右。結果,就在幾場立委輪番與官員的針鋒相對後,投審會才以南海發展公司「易受中國政策影響」為由,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規定,認定其不利國家安全,駁回該得標案。

顯然,避免這場國安危機的,其實就是那份匿名吹哨者所提供的董監事名單,畢竟當時沒有相關法令的規範與保障,讓諸此揭弊行為只能循著體制外的方式來進行。但如今,通過了「國會調查權」法源,根據現階段已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如果當時有這條法律,立委們組成雙子星案的調查小組,要求南海發展公司必須提供母公司的董監事名單,隱藏得很好的中資「龜腳」,不就立馬露餡了麼?所以說,這法條,不好嗎?
回顧過去的弊案,因證據不足、查不出來、就這樣打哈哈過去的,不勝枚舉。試想,那些被廣大鄉民們認為是邪惡勢力的財團們(如大巨蛋的遠雄、台北免費網路的台智光,士北科的新光,京華城容積率的威京,您們不想查嗎?),如果遇有官商勾結的勾當,都能循著國會調查權來徹查,將一切資料攤在陽光下,才能確實的做好揭弊的工作,不是麼?

坦白說,法律就是必要之惡,法條本身是中立性的,但最終變成良法或惡法,往往都在執行層面上的濫用出了問題。就拿大家最有感的交通發單為例,多少人被檢舉達人濫用規定,以持續尾隨的方式攝影,以同一罪行、連續開罰的方式被處罰,讓用路人怨聲載道,也使「檢舉達人」淪為人人喊打的行業。
國會調查權亦然,儘管立委們有主動要求調閱的權力,法條所適用的對象,也確實及於個人,但試問他們敢肆無忌憚的據此滋擾無辜大眾麼?沒事的,為何要調查?又有事的,難道都不用查?假若立委濫用權力,經當事人對外召開記者會指控違法濫權,您覺得,社會不會同仇敵愾麼?又該名立委下回還選得上嗎?
立委終究最在乎的,不是抗中保台,也不是揭發甚麼了不起的弊案,而是在乎自己下一回還能不能連任。在當前台灣如此成熟的民主社會,任何跟主流民意對著幹的,最後只會剩下落選一途,誰敢挑戰人民的智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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