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我身上的基因,可以由生技公司擁有專利嗎?實務上長久以來,是的。但美國聯邦政府最近一改過去政策,首次表達反對,讓民權團體振奮、生技製藥業者跳腳。
美國司法部上週五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一份「法庭之友」意見簡報,指出人類跟其他生物的基因是自然的產物,非人為發明,因此不能獲有專利,即使是經由人工分離出,也不改此本質。至於人為改造過的基因則可以獲有專利。
訴訟案的中心,是麥利亞德基因科技公司(Myriad Genetics)跟猶他大學研究基金會(University of Utah Research Foundation)擁有專利的兩個基因BRCA1跟BRCA2。這兩個基因的突變會增加罹患乳癌跟卵巢癌的風險,只有上述二機構有權為人執行檢驗,一次要價3000美元以上。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和公共專利基金會(Public Patent Foundation)組織發起了對兩個專利擁有機構的訴訟。紐約的聯邦地方法院在今年3月就已判決專利無效,被告提出上訴。
據《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報導,司法部這次提出的意見,似乎是跨許多部門包括專利與商標局(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討論的結果,但該局持不同意見,其律師因而未列名這份簡報上。
如果此案最後照一審判決跟政府意見定讞,對於現行的基因專利制度、製藥科學乃至於全球公共衛生、經濟與貿易都會有重大的影響。
紐約時報引述專利與商標局說,由於案件還在審理,該局暫不改變現行的核准基因專利做法。報導說,過去20年來,該局已核准了數千件基因專利,包括人體基因的大約五分之一。
基因專利權問題一直高度爭議,批評者認為,大企業把自然產物據為己有,阻礙資訊的自由研究和運用,既妨害大眾的健康權,也不利醫學發展。也有人主張,一些特殊基因的專利權應屬於身上有該基因的族群,或帶有該基因之動植物的原產地居民,至少應該和發現者共享。現制的贊成者則認為,若非有專利的誘因,企業和機構不會投入大筆資金研究而發現這些成果。
台灣在今年初也傳出類似爭議,國家衛生研究院的一項研究稱找到原住民罹患痛風的相關基因,但人權團體質疑,研究團隊沒有向當初他們抽血取樣的原住民徵求同意,就去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申請專利,是違反研究倫理,侵犯被研究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