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的台灣人抽獎時,形容運氣好壞,都會用台語說:「好運的得時鐘,歹運的得龍眼。」如今武漢肺炎來襲,為了全台灣人的健康,霸氣的衛福部長一句「小明不來了」,又讓鄉民們齊聲讚揚:「好運的得時中,歹運的得明通。」
原本陸委會2月11日宣布,自12日起,持專案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證的國人或中配的中國子女准予入境,但消息一出,立刻群情激憤,鄉民們都質疑一旦為特定中國人士開了後門,恐有擴散疫情的疑慮。甚至有人深信,這跟武漢包機一樣,就是在木馬屠城。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見眾怒難犯,隨即親自召開記者會,舉「小明的故事」說明,補充說明還會加上未成年且在中國沒親人照顧這2條件,提出專案申請後,陸委會才會予以准駁。
可惜小明的故事仍難以感動鄉民,因為台灣的醫療設施就像救生艇,只能搭載一定人數,超載就全部淹死。這很殘酷,但事實也就是如此。如果防疫無虞,鄉民們大多也同意,基於人道原則,可以多放點中國難民進來,就算是小三之子也無妨。
「小明」若是中配前段婚姻與中國配偶所生,現階段疫情如此嚴峻,武漢還有這麼多擁有國籍的台商,在中國政府刁難下,尚且無法回台,當然不應讓不具台灣國籍的「拖油瓶」優先入境。但是依照陳明通所說,顯然小明並非拖油瓶,而是國人與中配所生的「台灣之子」。
那麼依現行台灣國籍法,只要一方有台灣國籍,子女就能擁有台灣國籍,只是必須在中國或台灣之間二選一。小明的父母既然當初為小明選了中國籍,現在自然要承擔因果。因此陳時中部長才會霸氣的跳出來,為這場「小明之亂」畫下句點。
2020年2月12日《新頭殼》報導〈國人優先量力而為!陳時中:沒選擇台灣籍就自己安排承擔〉: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2)日宣布,撤回昨(11)日陸委會宣布的陸配子女有條件來台措施,指揮官陳時中強調,主要是以『國人優先』,陳時中表示,相關的防疫量能是要留給本國人,若沒有量力而為,那就是指揮中心的失責。陳時中也坦言,一開始是可以選擇國籍的,既然沒有選擇台灣,那現在就必須自己做安排、承擔。……」
堅持兒女在家要說台語的陳教授
「國籍是可以選擇的,如果當初選擇了,現在就要自己承擔。」比起綠營裡的其他政客,只要講到台商與中配的「腳踏兩條船」,甚至「兩岸兩妻」的亂象時,不是立刻變得跟柯文哲一樣裝瘋賣傻,就是丟下一大串模擬兩可的官話。陳時中這段「因果自擔」的簡單邏輯,反而讓鄉民們一致叫好。
在這場比SARS更難應付的瘟疫來臨前,很多鄉民對這位牙醫出身的衛福部長(之前的衛生署長都是西醫)並不熟悉,有些鄉民因為陳時中部長的國語太標準,還以為他是外省人。但是文法商等社會組的卻都知道,陳時中就是台大法律系民法權威陳棋炎教授的長子。當年我們若上到民法親屬、繼承的課,用的課本都是陳棋炎教授所著。
陳時中雖然從小都住在外省人居多的台大教職員宿舍,但他的胞姊陳明惠,在紀念父親的文章裡曾提到,生於日治時代,本土意識強烈的陳棋炎,不僅多次拒絕入朝當官,還要求兒女們在家裡一定要說台語。
然而陳時中的國語依然說得很好,1960年1月就讀天龍國裡的銘傳國校時,還曾榮獲台北市國校學童注音符號比賽第9名。這名次對以國語當母語的外省小孩來說,也許算不得什麼;但對家中只能說台語的陳時中而言,就顯得難能可貴了。
至於堅持「國人優先」,霸氣喊卡「小明不來了」。陳時中部長雖然學的不是法律,但說話的邏輯卻比其他法律人出身的政客更清楚,背後原因當然也是家學淵源。兩岸婚姻的法律問題,並非武漢肺炎肆虐時才有的,早在戒嚴時代就鬧過很多次了。當時陳棋炎的立場就很清楚,民法本身就是人倫秩序,必須從現實層面考慮。
台灣在1987年解嚴與開放探親之前,政府要面對的最大難題,其實還不是什麼黨外人士。因為必須等2000年,民進黨的陳水扁才選上總統,但在國會裡仍是少數。一直要到2016年,才算真正的改朝換代。當時政府最棘手的,就是兩岸之間的「重婚罪」。
轟動一時的「鄧元貞重婚案」
原本民法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而992條則規定:「結婚違反985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簡單說就是台灣這套從中國搬來的民法,基本上與日本韓國一樣,雖然尊重西方文明,鼓勵一夫一妻制,但也承認東方社會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殘酷現實。
所以當時的男人若重婚(納妾),必須是配偶主動向法院提出撤銷後婚(納妾)無效的訴訟,經法院判決才歸於無效。但在1980年代之前,台灣有錢的男人像是王永慶、蔡萬春、張榮發……蔡英文的爸爸蔡潔生,都是公然多妻。直到1985年6月3日修正民法親屬篇後,重婚不用元配訴請「撤銷」,就被直接視為「無效」,一夫一妻制才真正落實。
但即使修法後,仍有一個難題,那就是1949年之後到1985年之前,很多原本在中國結過婚的男人(也有一些結過婚的女人),因為配偶沒有一起來台灣,戒嚴時代兩岸隔絕38年,復合遙遙無期,所以在台灣這裡又結婚了,也有兒女甚至第三代。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轟動全台,最後勞動大法官釋憲的「鄧元貞重婚案」。
1986年,71歲的香港居民陳鸞香,向台中地方法法院控告75歲的老兵鄧元貞重婚,請求法院解除鄧元貞與台灣籍妻子吳秀琴已登記26年的婚姻關係。
出生於馬來西亞華僑家庭的陳鸞香,1941年在福建與鄧元貞相識相戀,結婚後育有一子一女。1949年鄧元貞被國軍拉伕來台,1960年又與台籍女子吳秀琴結婚,育有三子。
1979年中美建交後,貧困的中國政府急需外匯,就開放人民尋求台灣親屬的支援。鄧元貞透過海外關係,知道陳鸞香在福建守活寡多年,還養育一子一女長大,心裡極感愧疚,就耗費不少金錢疏通,終於讓陳鸞香在1983年成功移民香港,從此還按月匯款3000港幣資助元配。
1986年鄧元貞在新竹購買一間公寓,一心期盼按台灣法律規定,等1988年陳鸞香在港住滿5年後來台團聚。不料這時陳鸞香才驚覺,鄧元貞已經在台另娶多年,當下晴天霹靂。悲憤莫名而決定跨海請律師狀告鄧元貞重婚,請求撤銷鄧元貞與吳秀琴的婚姻關係。陳鸞香對媒體喊冤:
「我與鄧元貞對簿公堂,不為其他,只為一個『理』字。王寶釧苦守寒窯也才18年,我一守卻是37年。因此跨海提告只要求澄清一件事,就是只有我陳鸞香才是鄧元貞明媒正娶的髮妻。」
為政之道無他,「國人優先」而已
其實老兵在台另娶,這樣的案例成千上萬,人盡皆知。鄧元貞在訴訟中大可直接主張,戒嚴時代兩岸隔絕38年的政治情勢下,在台老兵都無法和前妻履行夫妻同居的義務,兩人長期分居的狀態,已經形同離婚,並非有意重婚。
鄉民也必有心證,這種老兵在台另娶的重婚,只是時代悲劇,並非納妾式的惡意重婚。但鄧元貞也不知是忠黨愛國,還是固執己見,從一審到三審,始終堅持1940年與陳鸞香並未結婚,雙方僅有同居關係。
例如鄧元貞在法庭反覆強調,來台初期委託朋友申報戶籍,是因朋友誤會,將僅具有同居關係的陳鸞香登記為配偶,後來發現有誤,與吳秀琴結婚前,就依法申請更正了。何況這時鄧元貞的戶長,就是陳鸞香的胞兄,若真有婚姻關係,怎會允許他這樣更正?
陳鸞香出身於馬來西亞華僑家庭,又是在自由戀愛下與鄧元貞結婚,跟普通不識字的村婦不同,在法庭上提出的結婚證據都很有力。
例如1940年農曆11月29日結婚時宴請40多桌,有證人及結婚照片;還提出鄧元貞1951年12月退伍後,在台灣戶籍謄本上配偶欄登記的是「陳鸞香」;以及陳鸞香父親去世時,訃聞上記載鄧元貞為孝女婿,並穿著女婿喪服,有訃聞及喪禮照片為證據。其他像是鄧元貞後來寫給陳鸞香的信,也已解釋自己在台另娶的「苦衷」:
「共匪禍國殃民,致使我們遭受妻離子散之苦,……鄧陳兩家原是姻婭至親,大家各有互相幫助之處,……在迫不得已情形之下,只得再做結婚打算,這是時代的悲劇。」
鄧元貞在兩岸先後都有婚姻,其實是連元配陳鸞香在台灣的大哥都默許,因為這就是時代悲劇。然而鄧元貞在法庭上,始終堅持前段婚姻不成立,結果一審、二審都敗訴。
這官司打到台灣都解嚴了,甚至蔣經國都惡貫滿盈了,1988年最高法院還是宣判,鄧元貞1940年在福建與陳鸞香的婚姻有效,撤銷了鄧元貞1960年在台灣與吳秀琴的婚姻關係。但最高法院這樣判決一出,立即引發全台譁然。吳秀琴向媒體哭訴:
「28年前我嫁給鄧元貞時還是在室女,現在都有孫子了,但婚姻卻突然被判決無效,我怎麼會心服口服呢?這不是我個人的悲劇,法院的判決應該兼顧情理和當時的政治環境。」
當時的民法權威,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棋炎就認為,民法本身就是人倫秩序,必須從現實層面考慮。大陸配偶既然已三十多年未履行婚姻的同居義務,可視為婚姻關係不存在,才能保障台灣配偶的權益。
陳棋炎的見解,後來在1989年大法官會議「釋字242號」解釋裡被接受了。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甚或音訊全無、生死莫卜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不同。法院對於這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而妨害社會秩序,因而聲請人得以提起再審之訴。
鄧元貞與吳秀琴提起再審之訴後,終於獲得勝訴判決,兩人在台的婚姻關係受到保障。1992年立法院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立法方式解套,從此中國配偶不得申請撤銷他方1985年之前在台的重婚,也就是明文承認戒嚴時期與台灣人結婚的效力,保障了台灣配偶與其子女的權益。
如今陳時中霸氣喊卡「小明不來了!」其實就跟當年陳棋炎教授主張,國家應優先保障台灣配偶與其子女的權益一樣。原來為政之道無他,只是「國人優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