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二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在法院最後一次的辯論庭,對於「浩鼎案」發表最後一份自白後,監察委員陳師孟昨 (1) 日表示,這個審判已是欲加之罪,實際上檢方早已站不住腳。

陳師孟在個人部落格表示,目前中華民國實施五權憲法,在司法權與監察權分立的情形下,仍會被檢調追殺。浩鼎案起訴不到半年,監察院就通過檢方的起訴書。雖然根據監察院「一案不兩查」的潛規則,但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5條到39條:存檔的「調查報告」有未斟酌證據或誤用法律者,可以在三年內向院方聲請「覆查」;超過期限則以用「特別覆查」行使。

不幸的是,第35條有個前提是:「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也就是說被彈劾確定的人,不管有沒有新證據足以翻案,都不得重啟調查。

陳師孟提到,例如曾任中華民國首任副總統的李宗仁,其彈劾文「代行總統職權期間,匪情正熾,棄職遠走,希圖自全。......李宗仁應立即返國。乃竟長期留美,無異自絕於國人。」控訴李宗仁「顛覆政府、危害國家之意圖昭然若揭,…...觸犯刑法第一百條之罪行,合依憲法第一百條提出彈劾。」等等。蔣介石也在1948年11月底的日記這樣寫到:「黨政軍幹部之自私、無能、散漫、腐敗不可救葯。…...(非)捨棄現有基礎,另選單純環境,縮小範圍、根本改造,另起爐灶不為功;現局之成敗,不以為意矣。」然而陳師孟認為,蔣介石表示對丟失中國大陸早已「不以為意」,相較李宗仁試圖做最後的掙扎。到底誰才是犯了「匪情正熾,棄職遠走」刑法內亂罪?對於監察體制運作的缺陷,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

陳師孟文章連結:https://pointedpigtail.blogspot.com/2018/09/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