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台灣立法院立法委席次總計113席, 73席區域立法委是由選區內的選民直接投票產生的. 6席原住民立委位是由居住在廣闊分散地區, 代表他們的立法者也是由原住民直接投票產生的。 但是34席全國不分區立委是透過間接投票選舉產生的。選民先投票給自己喜歡的政黨。再由政黨獲得選票比例來分配34席不分區立委給政黨。但是政黨必須滿足預設標準才有資格成為一名合格的政黨提交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名單。

因為全國不分區立委是透過不同的方式產生的,地方立委的罷免程序和門檻標準不適用於不分區立委. 由於他們是間接選舉產生的,監督功能被賦予提名的政黨. 不幸的是,目前立法機構中的多數黨是試圖破壞政府為主要方針。他們的不分區立委淪為政黨的工具,為政黨的合謀,企圖擾亂政府功能 。公民將監督不分區立委的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至關重要。

希望利用創制權來創制新法來監督不分區立委, 可以參考現行法律,針對立委選舉方式的差異,並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目前的中華民國公職人員的罷免制度分為二階段徵求選民連署,通過之後再進行選民投票決定罷免結果。

讓我們回顧一下地方立委罷免程序,看看哪些項目需要根據間接選舉程序不同之處進行修改

第一階段: 提議

  • 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可提出罷免案:  無需修改
  • 罷免領銜人提出 1%原選舉區選民簽署之提議書 : 此標準需要修改
  • 選舉委員會於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於25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  無需修改
  • 選舉委員會查對後:無需修改
    • 如人數合規,通知領銜人於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 如人數不足,通知領銜人於10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
  • 如經補提後人數仍然不足,則不予受理。

第二階段: 連署

  • 徵求連署期間自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60日期限  無需修改
  • 罷免領銜人提出 10%原選舉區選民簽署之連署書 此標準需要修改
  • 選舉委員會於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於40日期限內查對連署人名冊  無需修改
  • 選舉委員會查對後:無需修改
    • 如人數合規,宣告罷免案成立。
    • 如人數不足,通知領銜人於10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
    • 如屆期不補提或經補提後人數仍然不足,則宣告罷免案不成立。

第三階段: 投票

  •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
    • 被罷免人可於宣告後10日內提出答辯書。
    • 答辯書提出期間屆滿後5日內由選舉委員會公告投票日期以及相關事項
    • 投票日期應於宣告後20日起至60日內。無需修改
    • 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25%)以上為通過。 此標準需要修改
    • 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結果。無需修改
  • 罷免投票結果公告後:
    • 如為通過,被罷免人應自當日起解除職務,並於4年內不得參選同選舉區同公職。無需修改
    • 如為否決,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無需修改

需要修改的議題都涉及設定罷免需要跨越的門檻.

不分區立委是間接選舉產生的。全國選民先投票選出他們選擇的政黨。然後根據政黨得票比例分配這34席不分區立委。如果罷免不分區立委的罷免”提議” 或 ”連署” 兩個階段使用政黨得票的總票數來計算罷免的門檻,  那麼通過的罷免門檻就表示罷免該政黨提名全部的不分區立委。選民可能不希望罷免所有政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 使用總票數來設定罷免門檻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因為一張選票只能罷免一名不分區立委,我們是不是該考慮使用獲得席位所需的政黨票數作為設定罷免門檻的基數。

如果選擇這種方法,那麼在第二階段”連署” 表格中必須加入由該政黨提名所有的不分區立委名單,讓選民從中挑選一名選民希望罷免的不分區立委.  不分區立委獲得指定票數的將被列入第三階段投票的選票中的被罷免的人選。

最後罷免投票的結果以同意票數大於獲得席位所需的政黨票數1/4(25%) 以上為通過.

透過上述對罷免門檻的修改,我們可以應用罷免程序來移除不合格的不分區立委。

 以上討論僅代表個人的觀點。專家的意見將會有幫助。希望民團熟悉撰寫公司法和法律文件的專家學者,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程序,審查區域和不分區立法選舉步驟的差異,並修改選舉罷免法每個步驟中的標準,以修正使用標準的差異,並達成切實可行的框架,然後在公開聽證會上公開辯論並做出必要的修改。一旦流程最終確定,我們就可以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交民團創制的提案,要求將創制所擬議的程序進行公開投票. 讓選民決定是否接受。如果存有憲法方面的擔憂,我們可以尋求最高法院釋憲的裁決。法律程序可能會非常漫長,但我們需要邁出行使創制權的第一步,確保我們的國家安全和生活方式不受境外敵對勢力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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