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隊吃美食的人潮變少,不少飯店餐廳都推出餐券促銷,但常發生相關的消費糾紛,例如使用時訂不到位、餐券破損不能用等。對此,行政院消保處7日表示,目前已通過「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使餐券毀損,只要還能辨識內容,都算有效;消費者若要求退禮券費用,業者也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由於近期餐券糾紛多,許多民眾開心地買了餐券後,才發現根本訂不到位,或是業者無預期取消優惠等。消保處指出,已針對前述消費者擔心事項,通過衛福部所提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負換發禮券義務:餐飲禮券毀損或變形者,如果主要內容還可辨識,消費者可以選擇直接使用或是要求業者換發。
而記名式禮券如果遺失、遭竊也可要求業者補發。但業者可要求紙券不超過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不超過100元的成本費用。
消保處說,業者也負有載明退回禮券返還價金處理方式之義務,且不得加收任何費用:考量業者對禮券之銷售及退回之作業型態各有不同,要退費時應如何處理,都應事先揭露給消費者,因此明定當消費者請求退還禮券返還現金,除不得加收任何費用外,發行人應記載相關程序以及其他優惠措施的處理方式。
另外,因現在有許多網路平台協助團購及發售餐券,新規定也加重非實際提供餐飲商品服務業者之禮券發行人義務,網路業者等不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而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的提供者,資本額必須高於3千萬元;且實際提供餐飲服務業者的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都應該說清楚。同時,禮券的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由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或金融機構開立的信託專戶二種。
由於不少民眾反映,持餐券或團購券消費時,得到的服務、餐點都比一般顧客來得差,消保處說,目前也規定業者不得對持有餐飲禮券之消費者有差別待遇:消費者持餐飲商品(服務)禮券要訂位用餐時,實際提供服務的餐飲業者,不可主張禮券用餐保留座位已滿,拒絕提供給持有禮券的消費者用餐服務,否則可依《消保法》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就可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