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康聯盟黨」負責人屈宏義日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經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內政部今(2)天表示,屈宏義依法已不具政黨負責人資格,將限期復康聯盟黨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

內政部說明,依政黨法第7條、第39條規定,政黨負責人如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即不具負責人資格,政黨應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違者,處政黨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復康聯盟黨」主席屈宏義於上(6)月26日經台中高分院依國家安全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依法已不得再擔任政黨負責人,內政部將函請復康聯盟黨於9月26日前完成負責人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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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復康聯盟黨」負責人屈宏義及主要幹部,涉收境外敵對勢力資金組織政黨,吸收退役軍人擔任幹部,蒐集並交付軍事情資,危害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節重大,內政部已蒐整相關事證,將提請政黨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散。

內政部重申,政黨從事政治活動,應確實遵守政黨法及相關法律,不得有接受境外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發展組織之行為,以免觸犯國安法規定而遭受處罰及解散,呼籲政黨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勿淪為統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