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發生校園殺童案之後,兇嫌並沒有逃跑,而是自行報警,留在原地,等待員警前來逮捕。

事件經媒體揭露之後,約有百餘人義憤填膺,跑去包圍警察局,準備教訓這個兇嫌。

我們似乎不證自明的認為,一個人只要犯了罪,他就被剝奪了所有基本人權,路上隨便一個誰,都可以動手揍這個人,或問候其祖宗八代,即便這個罪犯已經被司法機關收押。

台灣社會特有的「人權自動喪失論」,還不至於讓人憤恨的重大罪犯,就連一些不過是個人言行在道德上有爭議的當事人,只要被網路鄉民或社會輿論斷定為錯誤,必然有人在網路上群起圍攻之,以難聽的毀謗或侮辱性語言問候對方。

這種「私法正義」的情況,在台灣極為普遍,隨便找一則網路上的社會新聞,查看底下留言,都一定有即便被當事人提告都不會令人意外的荒謬言論。

這樣的現象在台灣蔓延,我認為大抵上有三大原因:

一、國人對司法普遍不信任

對許多台灣人來說,司法審判並不值得信賴。判決太輕、判決不公,有權有勢者能夠躲過制裁,還有冤案不斷等等,都讓人民無法信任司法審判系統的裁決。

當人民無法信任司法,便會產生自己執行審判與教訓罪犯的想法。想想是無所謂,但國家是不允許人民自行動手執行審判或刑罰的。

二、國人缺乏法治觀念

缺乏法治觀念,不了解個別案件之間乃是獨立互斥。一個犯罪的人,是因為其行為而受逮捕或審判,本質上還是一個人,必然還享有基本人權。不是逮捕現行犯的情況,而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之後,若有人因為看不過去而動手打了罪犯,或開口羞辱對方,對方仍然可以對打人或動口罵人者提告。

國家不會因為某人犯罪就賦予一般公民毆打或辱罵犯罪人的權力,一個人也不會因為犯罪就自動喪失基本人權的保護。

就算退一萬步來說,罪犯被法律判刑確定褫奪公權,其他人還是不能打他或辱罵他。只有國家才有權利執行制裁,只有國家行使的暴力才合法,其他人都必須嚴守人與人之間的分際,絕對沒有「因為他犯罪,你就可以揍他」的因果關係。

在台灣,有些人把可受公評之事過分放大了,無限上綱了。一個母親如何教養孩子也許是可受公評之事,父母以違法行為教訓孩子可以報警,但以辱罵或恐嚇言詞談論這件事情,並非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更別說打算自己動手教訓那些讓你看不下去的父母。不是某個人的行為讓你看不下去,或明顯違法,就代表你取得了不被法律約束,可以任意辱罵或恐嚇對方的資格。

雖然某些人的作為讓人憤恨,不過國家不允許私人使用暴力,即便是制裁犯罪也得由國家出面。人民如果自行教訓了犯罪者,也同樣要吃上官司。

三、道德應然論主導的正義魔人心態

相信社會應該按照自己信奉的道德應然標準運作,自己有權力和義務教訓不奉行此道標準的人。不遵守此套標準者皆為妖魔鬼怪應驅除或誅殺之。

之前有醫生在網路上發言批評珣珣媽,就是心中存有一套自己的道德應然,醫生的言論或許只是提醒(雖然我覺得一個公民沒有資格過問另外一個並沒有違法的公民的生活方式,只因為對方的生活方式自己看不順眼),但隨之而來的網路輿論卻有許多不堪入目的羞辱性或毀謗性字眼,這是非常荒謬而不可思議的事情。以言語羞辱珣珣媽的網友,反而是法律意義上的明確犯罪行為,只要被羞辱的當事人提告。

混淆個人主觀道德標準跟維護社會秩序的法規之標準,往往會造成被自以為正義人士批評者沒有違法,批評者反而犯罪的弔詭。

用髒話羞辱人或毀謗人並不是評論可受公評之事的正確方法,而是違法行為,不過這一點認知在台灣仍然極為欠缺。許多人大概從未意識到,自以為正義的去辱罵或傷害一個自己看不下去的人的作為,其實違法會被告甚至裁罰的,反而是自以為主持正義的那一方!

罪犯再壞也輪不到人民來教訓,最多只能敦促國家從嚴懲處。至於別人的價值信念和自己不同就問候人家祖宗八代的,無論動機多麼高尚純潔,行為都是違法的,務必戒慎恐懼,自己才是違法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