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總統在 2006 年拒絕簽署兩項法案

在現代憲政體制下,部長或元首拒絕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副署/批准」的案例非常罕見,但確實存在。最著名的例子是德國聯邦總統在 2006 年拒絕簽署兩項法案,其理由是認為法案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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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在2006 年 10 月,德國總統拒絕簽署一項與航空安全相關的法案,其理由是該法案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該法是《航空安全法》(Luftsicherheitsgesetz)的修正案。這個法案的產生是源於 2001 年 9/11 恐怖攻擊後的安全考量,德國政府希望建立法律基礎來因應類似的情境,因而該法允許德國軍方在特殊情況下使用武力擊落被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機,以防止其被用作攻擊工具。

其實,德國憲法法院在同年 2 月已裁定此法違憲,其理由是侵犯了乘客的人格尊嚴(基本法第 1 條),並且超越了聯邦政府的立法權限。違憲的具體理由是:1. 侵犯人性尊嚴:德國基本法第 1 條保障人性尊嚴不可侵犯,擊落飛機等於犧牲無辜乘客的生命,將他們視為「純粹的物件」以達成國家安全目的,違反憲法。2. 立法權限的問題:德國憲法法院認為,聯邦政府無權制定《授權軍方在國內使用武力的法律》,這超越了憲法規定的範圍。德國總統因此在10月就拒絕簽署。

第二次是在2006 年 12 月,總統拒絕簽署另一項涉及財政或行政程序的法案,認為該法的立法方式與憲法規定不符,該法是《Investitionszulagengesetz 2005》修正案(投資津貼法修正案)。這個法案的內容與問題主要如下:1、該法案的性質涉及財政分配與行政程序的修正,是屬於「財政調整法」的一部分。2、該法案的問題是該法案在立法過程中,議會的審議程序存在瑕疵。具體來說:法案的某些條文是在最後階段被臨時加入,未經充分辯論;而立法方式違反了德國基本法對「立法程序透明與正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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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總統克勒(Horst Köhler)認為,雖然總統通常只形式性簽署,但在此情況下,立法程序本身違反憲法規定,因此拒絕簽署。

總統的拒絕凸顯了他不只是禮儀性元首,而是憲法秩序的守護者。這一舉動引發了德國學界與政界的辯論,亦即總統是否應該僅限於形式性簽署,還是有責任審查立法程序的合憲性。後來該法案被迫重新審議,並在修正程序後才得以通過。

政府與人民應怎麼做?

財劃法修正案其實是徹底違憲的法律,因為這等於是讓中央沒有預算執行其權限,等於是把憲法中的國家體制加以推翻。德國總統拒絕簽署一項與航空安全相關的法案之前,至少經由德國憲法法院的裁定違憲。但目前大法官會議的審查功能已被藍白立委給停掉,民進黨即使提出釋憲申請也不可能,這已符合抵抗權行使的規定之一。這個法案其實是給人民行使地抗權的最好機會,我們現在必須好好思索、規劃了。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