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川普 6 日表示,如果最高法院就其全面加徵關稅的合法性做出不利裁決,他將考慮採取其他方案。川普在橢圓形辦公室對記者說:「我們認為昨天表現得非常好。我們希望如此。我認為這對我們國家將是毀滅性的,但我們必須制定『第二輪』計劃。我們拭目以待。」

綜合《美聯社》及《路透社》報導,川普指出,他可以採取其他手段,但相比之下見效會較慢。他以中國限制稀土和磁鐵出口為例,說明關稅作為外交政策工具的重要性:「關於 100%關稅,我當時能夠瞬間採取行動,幾秒鐘內就作出決策,否則我們無法擁有現在的防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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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最高法院針對川普關稅案開始辯論,討論焦點是總統是否有權依據 1977 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加徵關稅。副總檢察長紹爾(D. John Sauer)在聽證中表示,川普徵收關稅是為應對貿易逆差及芬太尼危機,並強調取消關稅可能導致貿易報復和國家安全及經濟風險。

最高法院針對川普關稅案開始辯論,討論焦點是總統是否有權依據 1977 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加徵關稅。 圖 : 翻攝自ShareAmerica

在聽證過程中,保守派與自由派大法官對 IEEPA 是否賦予總統徵稅權力,以及是否侵犯國會權力提出尖銳質詢。財政部長貝森特出席會議後也強調,關稅在總統外交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並指出「有時候,最好的關稅是那些永遠不會被執行的關稅」。

即使最高法院裁定不利,川普政府仍有多種選項可延續進口關稅措施,包括《貿易法》第 301 條款、第 122 條款、第 232 條款以及 1930 年《斯穆特-霍利關稅法》第 338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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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1 條款曾在川普第一任期內用於對中國商品加徵關稅,針對「不公正或歧視性貿易行為」的國家,無上限,四年有效,可延期。第 122 條款允許總統在貿易不平衡情況下加徵最高15% 關稅,最長 150 天,無需事先調查,但尚未被使用。第 232 條款則針對國家安全受威脅的進口商品徵稅,包括鋼鐵、鋁、汽車及家具等。第 338 條款可對歧視美國企業的進口商品徵收最高 50% 關稅,無需調查,歷史上未實施,但可作為備選方案。

第 301 條款曾在川普第一任期內用於對中國商品加徵關稅,針對「不公正或歧視性貿易行為」的國家,無上限,四年有效,可延期。 圖:翻攝央視網

小布希政府時期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總法律顧問維羅諾(John Veroneau)表示,第 301 條款在應對中國不公平貿易時非常有用,但對小國徵收對等關稅則相對繁瑣。第 232 條款在國家安全議題上更具彈性和執行力。

財政部長貝森特在路透社採訪中指出,如果最高法院裁定川普動用緊急權力的方案無效,政府正考慮將第 338 條款作為後備方案,以確保美國能持續應對貿易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