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明白揭示,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定,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對此,立法院今(17)日通過刑訴法第205-2、205-3、205-4條修正,完善強制採尿處分程序。

刑訴法第205-2條主要是在回應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將原本強制採尿的規定進行細化,確立了「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急迫情況下可逕行採尿但需事後報請許可」為例外。此次修法也新增了「事後救濟程序」,保障受採尿者的權益。

全站首選:今晚起「東北季風+風神颱風」共伴效應!風雨時程、範圍一圖看

事後審查與救濟部分,三讀增訂刑訴法第205條之3,明確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效果。另也新增第205條之4,受採尿人若不服,得在採取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法院不得以已執行完畢為由駁回。

這次修法,主要回應憲法法庭判決,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認為,現行法對於強制採尿的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要求2年內修法。

此外,本次修法亦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修法旨在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時應踐行的程序,確保在有效取證的同時,也能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