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女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今(8)日就憲法法庭是否應遵守新版「憲法訴訟法」聲明稱,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是立法院基於憲法明文授權所制定,大法官有遵守的義務,無權恣意不適用。
相較於今年9月19日「114年憲裁字第75號裁定」,大法官呂太郎提出不同意見書,代理司法院長的謝銘洋及大法官陳忠五、尤伯祥也加入,認為「憲訴法」不能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目前,8名現任大法官裡,已有7名大法官以書面表達立場。只剩一名大法官蔡彩貞沒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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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大概就已經確定了,要用現行大法官人數宣判新的「憲訴法」違憲之路已經死局了。因為,即便蔡彩貞大法官加入贊成違憲一方,5名大法官也達不到舊法規定需2/3大法官人數評議的門檻。
「法官不語」,如果他們沒有公開表態,外界很難知道為什麼這3名女大法官。討厭的嘲諷她們把「憲法訴訟法」當成「憲法」。同樣的,另外5名大法官何嘗不是把「憲法法庭」自命為「憲法」呢?
這場大劇從去年5月藍白推動國會調查權、聽證權立法以來,就是一場赤裸裸的政治攻防。如果不是大法官選擇幾乎全面否決民主國家國會的調查權,大概也不會催生出立法院通過要凍結「憲法法庭」的新版「憲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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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說的貼切,「很多政治攻防、朝野攻防,大法官最好不要再捲入政治紛爭,否則,大法官的威信都當然無存」。有趣的是,當時「113年憲判字第9號」執筆的大法官蔡宗珍,她今天選擇一條不蹚渾水的道路。
兩極化的政治,讓很多人被迫、或心甘情願的表態。這不只是台灣,連建立大法官有最後發言權的美國最高法院當年也是如此。美國首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馬布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 中,首次明確宣示了最高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
但這個案子是源自於1800年美國首次政黨輪替,聯邦黨人輸掉了總統跟國會。趁著政權還沒交接,聯邦黨人的國會通過法案,讓連任失敗的聯邦黨人亞當斯在下台前,任命了許多所謂的「midnight judges」。但還是有些「半夜法官」的任命狀來不及發出,新總統湯瑪斯·傑弗遜不認帳,拒絕再給任命狀。Marbury一狀告上最高法院,要國務卿麥迪遜發出任命狀。聯邦黨人、黨性堅定的馬歇爾做出判決,判決聯邦敗訴,也立下最高法院可以否決美國國會法律的先例。
那個200多年前就職宣稱要當「全民總統」的傑弗遜,雖然在他八年總統任內,也是黨性高過一切。但這時他選擇退讓,也沒有用他的國會多數去通過美國版的「憲訴法」。而馬歇爾終其大法官任期裡,雖然不斷的在州權、聯邦訴訟裡,力挺聯邦主義,但也沒再次宣判哪一條看不順眼的國會法律違憲。吵吵鬧鬧、黨同伐異,但還是鬥而不破。
現在台灣有3個女大法官表態,不陪藍白綠玩了。這對維護司法尊嚴來講,是件好事。剩下的就看這些搞政治的有沒有智慧去解決自己早就該面對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