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以《兒童權利公約》(CRC)為核心,檢討我國校園不當管教事件的通報、調查與究責制度。保障兒童免於暴力,當然是現代教育不可動搖的價值;然而,當人權論述逐漸成為單向審判的工具,而政策分析在立場設定與數據詮釋上失去平衡時,教育現場反而可能因此更加噤聲,甚至陷入更深的治理困境。
這份報告真正值得被檢視的問題,不在於是否關懷兒童權利,而在於研究設計本身已預設結論,並將高度複雜的教育互動,過度簡化為「制度失靈」的證據。
一、結論先行的研究,難以產生可信的政策建議
通讀報告不難發現,其研究問題一開始便假定「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不足」,研究任務並非開放性地探問制度在不同情境下的成效與限制,而是蒐集資料以佐證既定前提。
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研究取徑,使數據不再是用來理解現實,而是被用來服務特定價值立場。人權研究固然具有規範性,但當政策建議缺乏對反例與替代解釋的檢證,分析便容易從理解走向審判。
二、數據被過度道德化解讀,卻忽略案件本質差異
報告以數千件通報案件作為制度失靈的證據,卻未對案件性質進行關鍵區分,例如:
- 即時制止危險行為,是否被與懲罰性對待混為一談?
- 教學管理中的語言管教,是否一律被等同於暴力?
- 濫訴、情緒性申訴與具體違法行為,是否被同等看待?
在教育現場,沒有分類的案件數據,幾乎不具實質解釋力。然而報告卻將「案件多、成案少、處分輕」,直接推論為制度偏袒教師,這不僅是統計上的過度推論,也忽略了法律構成要件、證據門檻與比例原則的存在。
三、教師專業與現場風險,在報告中幾乎失語
更令人憂心的是,報告幾乎未正面處理第一線教師所面對的真實處境,包括:
- 行為與情緒困擾學生比例持續上升
- 班級支持系統與輔導人力長期不足
- 匿名檢舉與校事會議制度擴權,造成明顯寒蟬效應
在這樣的環境下,教師每日承擔的是即時風險與高度責任,但報告的論述卻隱約將教師定位為「潛在加害者」,其專業判斷與程序性申辯反而成為需要被高度防範的對象。
這種單向的人權論述,並未真正體現人權應有的「相互性」與「比例性」精神。
四、真正的兒童最佳利益,需要回到教育現場
保障兒童權利,不應以削弱教師專業與教育功能為代價。若制度設計只剩究責、監控與懲處,卻缺乏對教學現場的理解與支持,最終受害的,仍然是學生。
真正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改革,至少應包括:
- 對不當管教案件進行更精緻的專業分類與判準
- 同時保障學生權利與教師合理程序的雙軌機制
- 將資源投入教師支持、班級輔導與校園人力,而非僅加重調查與處分
人權不該成為單向指責的工具,而應是協助制度更貼近現實的指南。
結語
當人權報告無法理解教育現場,只剩理想化的價值尺規時,政策將難以落地,教師將更加噤聲,而學生也未必因此更安全。
我們真正需要的,不是更多「看似正確」的制度,而是能在教室裡實際運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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