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調查「台師大女足隊員遭迫抽血涉違反研究倫理」一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9/11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對於台師大體育及運動科學系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的「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研究團隊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台師大及教育部未善盡查核及監督管理之責,以及就台師大內控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等嚴重怠失,通過糾正。
監委蔡崇義和賴鼎銘的調查指出,台師大執行國科會補助的計畫,研究團隊未恪遵人體研究法規定,台師大與所屬審查會負責查核、監督及管理該校研究計畫,直至爆發學生控訴後,台師大審查會進行實地查核始發現前開違失,顯然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對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確實不足。另台師大清查該計畫主持人陳忠慶教授和共同主持人周台英兩人過往的研究計畫,更發現高達9件違反研究倫理,更證明台師大審查會審查把關功能不彰;而教育部負責管轄所屬大學研究機構之人體研究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竟於國立大學發生違反研究倫理之嚴重違失,該部明顯監督不周等,均核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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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監委表示,該案受害學生控訴後,台師大在未經完整調查前,即草率發出「經初步了解,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等5點不實聲明,僅圖息事寧人而未盡查證義務,誤導社會大眾對事件真相的理解,未優先保障學生權益與校園安全,顯有怠失。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也未正視該案的嚴重性,監院介入調查後,對於違失事實的釐清,仍均僅轉請學校查處,不夠積極,該部允應檢討僅將公文層轉,未本權責積極處理的舊習,積極依法啟動對學校之行政監督,俾周全維護學生權益。
兩位監委也指出,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是人體研究中一項重要的倫理規範,台師大審查會審查及監督該計畫執行時,實應就利益衝突迴避進行嚴格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尤以研究對象身分屬弱勢或不對等權力關係易受傷害者,其保障強度更應強化,該會事前未能嚴謹把關,復對於審查通過的計畫監督查核又流於形式,肇致該計畫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共同主持人為台師大女足隊教練,受試學生無法以自由意願選擇加入或退出,因而爆發此次衝突,核有嚴重怠失。
二位監委表示,台師大雖稱該計畫並無連續14天、每日3次抽血的情事,但經統計,受試女足隊員有接受連續長達10天抽血之事;據審計部調查發現,該計畫疑有實際非由護理師採血或未執行採血情事;計畫執行前或初期即有血液樣本送檢,顯有異常,且與計畫執行期程不合;進度報告所列血液樣本數及檢驗項目與醫事檢驗報告、檢驗費單據之相關項目均不同,且取具之檢驗報告未經醫事檢驗師簽章等違失情事,均待教育部會同衛福部澈底查明依法妥處。另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對於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允應通盤檢討完備規定,以強化人體研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
此外,二位監委認為,該案爭議凸顯大學教評會存有審議公正性及程序透明度不足的問題,進而引發社會對「師師相護」的質疑,教育部允應依憲法第11條、第23條,及大學法第1條第2項等規定之意旨,於不損及大學自治保障之範圍內,就教評會成員組成、審議程序及「三級三審」機制之公正與有效性通盤檢討,建立明確的監督及審查機制,俾以制度化方式確保校園霸凌事件及後續教評會審議之客觀與專業,並與該部之監督功能間建立明確之權責分配。
最後,二位監委強調,該案所產生的爭議雖肇因於該計畫研究團隊未確實遵法之行為,嗣台師大針對該案延伸所揭露的研究倫理問題,對陳、周二人歷年執行之政府補助與自行研究計畫全面清查後發現之違失,亦已通過三級教評會給予懲處在案。然整體事件反映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允應以該案為殷鑑,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妥處,除徹查目前轄管研究機關相關研究計畫有無涉及違反倫理規範外,就審查會目前的運作實務,也亟應通盤檢視改善以優化整體制度,強化研究計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與管理把關機制,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
相關調查意見將公布於監察院網站,至於人員違失部分,針對兼任行政職而屬監察院得依職權究責之教師,及陳師違反研究倫理之情事,將俟另案調查及通盤檢討後處理。有關計畫受試費未實際發放等部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