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國基本法對抵抗權之規定
德國基本法第2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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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民主的、社會的聯邦國家。
(2) 一切國家權力皆來自人民。人民透過選舉與投票,以及透過立法、行政與司法等特定國家機關來行使國家權力。
(3) 立法必須遵守憲法秩序,行政與司法則受法律與法的拘束。
(4) 對於任何企圖破壞此一秩序的人,當其他救濟手段不存在時,所有德國人民有抵抗權。
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了抵抗權。那麼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行使抵抗權呢?
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56年KPD-Verbot案對抵抗權之討論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56年KPD-Verbot一案(1 BvB 2/51)當中,對《基本法》第20條第4項所保障的「抵抗權」(Widerstandsrecht)進行了重要而且明確的討論與限縮。法院判決,此權利須符合以下的嚴格前提:1、整個體制遭受威脅:必須是整個憲法秩序面臨摧毀的局面,而非僅有一項具爭議的政策或行政命令即可。2、其他合法救濟手段被排除,3、採用最溫和手段:即便抵抗合法,也不能使用過度暴力的行為,應以最輕微而且必要的方式進行 。法院明確指出:「抵抗權僅於其他憲法救濟管道完全失效的時候,才作為最後手段(ultima ratio)而存在。」
三、國內法學界與實務上的見解
根據國內法學界與實務上的討論,行使抵抗權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憲政秩序受到重大侵害:
必須是整體民主制度或憲法基本原則遭到破壞,而非單一法律或政策的不滿。例如:政府濫權、破壞權力分立、否定基本人權等。
2、侵害行為具有嚴重且公然性:不法行為必須是明顯且廣為人知的,而非個人主觀認定。例如:公開違憲的行政命令、立法程序失序、司法遭到政治的干預等。
3、已經窮盡一切合法救濟的途徑:包括行政申訴、司法訴訟、言論表達、集會遊行等手段皆無效或遭打壓。抵抗權是「最後手段」,不能輕易主張。
四、行使抵抗權的要件使否充足呢?
藍白兩黨控制的國會是否已使整個憲法體制面臨被破壞、摧毀的局面呢?這個可以從如下幾點來看:
(一)未經實質審查即送院會表決:(1)有多項的法案(例如《國會改革法案》)在委員會中沒有逐條討論,僅以「保留條文」方式就快速送出委員會。(2)民進黨版本的法案遭藍白五度聯手散會,完全不予審查。(3)法案版本在表決前才分發給立委,甚至被稱為「最高機密版」,無法讓立委與公民社會充分了解其中內容。
(二)表決方式違反透明的原則:例如(1)多次使用舉手表決而非表決器記名表決,導致表決人數與實際出席人數不符。(2)民進黨質疑表決統計表遭塗改,甚至有立委在場外仍被計入表決人數。
(三)程序委員會封殺提案:(1)民進黨立委提出的法案(如「立委赴中申報」)遭程序委員會封殺超過400次,形同剝奪人民透過立委的提案權。(2)只有藍白版本的法案得以進入審議流程,違反立法院應有的審議機制。
(四)將違憲法案強行通過,例如將《國會改革法案》強行通過,遭憲法法庭裁定違憲。跟著強行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提高釋憲門檻要癱瘓憲法法庭。並第二次不通過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使得政府與人民無法透過憲法訴訟獲得救濟。
藍白立委在國會的違法違憲的行為尚有非常多,但如果從上述這幾點來看,藍白控制的國會已經是全面摧毀憲政秩序,62席的立委借立法的權力要依照其意擺佈全國國民與其他機關。他們的作為其實是要把五權分立的制度變成國會獨大的體制,而且國會可以在多數的優勢之下,不必遵守憲法與法律,這可以說是國會多數委員的獨裁制。
五、接下來我們要怎麼做?
面對這種情況,由於人民與行政機關無法得到救濟,顯然人民行使最後手段的抵抗權之要件已經充足。我們在此呼籲,人民必須有組織性地對於國會的所有作為進行監視並評估,當國會不再給予人民與其他機關任何憲法的救濟手段時,當國會不遵守憲法與應有的議事規則、不修改違憲的法律時,我們就必須準備抵抗權的行使。而我們也必須要求行政機關對國會的違憲的行為要有所作為,來證明:即使行政權面臨國會的違憲行為也無計可施,用以確認多數暴力的國會獨裁制已經確立。而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我們要如何行使抵抗權?行使的對象是誰?應該使用什麼手段呢?
要記得的是行使抵抗權可以將違法行為正當化,免除刑事責任的。但必須採用最溫和手段,但是即便抵抗合法,也不能使用過度暴力行為,並應以最輕微且必要的方式來進行。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人民必須有組織性地對於國會的所有作為進行監視並評估,當國會不再給予人民與其他機關任何憲法的救濟手段時,當國會不遵守憲法與應有的議事規則、不修改違憲的法律時,我們就必須準備抵抗權的行使。 圖:詹家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