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4)日進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質詢,上午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資格審查及質詢,民進黨立委郭昱晴問到,法律對性侵被害人設時效,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與人格尊嚴?陳慈陽認為,起訴期限問題是否國家要更進一步補救,這是立法院權責,希望大院能更積極補足。刑法及民法對兒少性侵受害者的期限設定,「可能有違憲之虞」。

郭昱晴首先以近期新北土城家暴命案為例,指出受害者明明已有保護令,卻仍遇害,反映目前保護令實效與羈押裁定機制存在重大落差。並進一步詢問:現行羈押制度是否對憲法保障「人身安全」失靈?「比例原則」是否應讓位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家暴案件中常涉及兒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憲法中是否具有實質拘束力?羈押制度對被害人保護不足構成違憲,大法官有介入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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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慈陽指出,憲法保障人權的過程制度與配套,國家該負起保護義務,會透過行政與立法協力制定法規執行。修法要透過配套針對漏洞加以填補,這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我贊成針對實務補充法律的漏洞。」

陳慈陽續指,兒童利益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法益,兒童沒有反抗能力,因此在保障上要更加強化,主管機關要有強化積極作為。大法官判決是補充立法的不足,但最後還是希望透過立法機關訂定法律來補足漏洞。

郭昱晴接著就兒少性侵害詢問,許多兒少被害人在內心長期恐懼,或權力不對等下,往往無法在時效內揭露真相或主張權利。並進一步詢問:法律對性侵被害人設時效,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與人格尊嚴?若有被害人主張時效制度違憲,大法官是否可以透過釋憲給予更彈性的法律解釋?現行求償期限是否忽略兒少被害者的特殊狀況與求償能力,進而造成實質侵害?

陳慈陽強調,起訴期限問題是否國家要更進一步補救,這是大院權責,希望大院能更積極補足。刑法及民法對兒少性侵受害者的期限設定,「可能有違憲之虞」。在立法者尚未填補立法漏洞前,大法官可以先行填補,但最後還是要尊重大院的明確規定。

陳慈陽也表示同意,求償期限忽略了兒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跟被害人自主求償能力的限制,對求償權利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