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蘇傳桔經監察院以 114 年 12 月 22 日公告糾舉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認有管理失當一事,縣府於次日即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召開審議小組審議案件,經會議決議受理。後續將積極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召開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調查報告,將依審議決議處以相關行政處分,為確保調查過程之公正性,縣府將蘇傳桔調整職務,另派員代理校長職務。

據監察院公報指出,被糾舉人蘇傳桔擔任屏東縣立琉球國中校長期間,除身為該校首長,對代理教師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所致猝死未善盡保護義務外,亦對死者家屬所提司法機關審理勞工保險給付案之證人不當施壓,構成職場霸凌;並公然洩漏監察院調查案件進行中之資訊,甚至用以影射證人所述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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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蘇傳桔不當要求教師每日應於首班船抵達小琉球時間前到校,以及每周須住校至少 2 日,顯無可能亦不符比例原則。被糾舉人所衍生諸多陳訴及爭議,持續戕害教師及學生權益迄今,核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顯已不適任該校校長職務,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監察院於 114 年 12 月 11 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提案,全案移送屏東縣政府依法處理。

糾舉案文指出:一、琉球國中A姓代理教師猝死與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巡簡字第 3 號判決認定顯有極強之相關性,顯示屏東縣政府及琉球國中於本事件發生前,對A師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所採取之「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等「安全衛生措施或疾病預防措施」作為尚非適法;另就琉球國中是否無法完全掌握A師工時一節,案經監察院詢問被糾舉人表示「對,但A師的努力我很肯定」等語,可證琉球國中洵未善盡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被糾舉人身為該校首長,對此顯有怠失。

二、被糾舉人除對於其未善盡義務致A師猝死之事未能深刻檢討外,甚至於A師家屬所提司法案件不滿證人陳述,竟濫用職權,於學校公開會議不當指涉高高行審理A師職災給付案證人B師作偽證,嚴重侵害證人權益及司法程序之公正性,構成職場霸凌;並公然洩漏監察院調查案件進行中之資訊,甚至用以影射證人所述不實;另不當要求教師每日應於首班船抵達小琉球時間前到校及每週須住校至少 2 日,顯無可能亦不符比例原則。被糾舉人其強勢領導與缺乏團隊溝通之作風所衍生校務領導爭議迄今,侵害教師工作權及影響學生受教權,均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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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被糾舉人違失情節重大,屏東縣政府僅請其請事假配合調查,惟審酌其違失情節,顯已不適任該校校長職務,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提案糾舉,移送屏東縣政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