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船隻走私頻傳,尤其離島地區,造成亂象。因此交通部預告修正「船員法」,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若私運貨物,除原先的警告及記點處罰,增訂情節重大者將收回駕駛執照3個月至5年。
交通部為有效遏止走私猖獗,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配合海洋委員會加嚴防堵走私規定,預告修正船員法,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航行於未經核定的船舶適航水域,或私運貨物情節輕微者,處警告或記點;警告3次相當記點1次,2年期間內記點3次者,收回其駕駛執照3個月。
至於若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情節較重者,比照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除原先警告或記點處罰,增訂收回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5年。交通部說明,為加強改善違規事項,保障船員權益,雇用人未給付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未符合特定航線船員工作時間、輪班、有給年休、請假、出勤紀錄等規定,除原先罰則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次修法增訂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停航。
航港局說,現行「客船管理規則」規範客船開航前需依客船航前查驗紀錄表完成7大項準備工作,過去依據不同航線,需遵循的項目有所差異,像是國際線需遵循7大項,國內線僅需遵循5大項,近日也預告修正「客船管理規則」,合併第34、35、36條,所有航線均需確認7大項規定,另新增2項,包括航行計劃與船員酒測、及客船檢查記錄簿。
此外,為建構安全乘船環境,以利海事災害防救,航政機關已建置載客船舶乘客名冊登載雲端平台管理系統,規定國內客船統一上傳乘客名冊。為促使船舶所有人加強營運管理作為,確保乘客名冊正確性,此次也增訂第37-1條,由船長或其指定人員實施登船前身分核對及依航政機關指定格式上傳數位化乘客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