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停職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7年4月有期徒刑。先前二審開庭時,高院法官認為相關條文存在疑義,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而暫停審理,惟憲法法庭已裁定不受理。因此,高院今(21)日繼續開庭審理高虹安助理費案,並傳喚高虹安、前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前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等人出庭應訊。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詐領12萬3128元助理費用,判處高虹安7年4月有期徒刑。由於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刑罰,且一審判刑有罪,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將其新竹市市長職務予以停職,並由時任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
儘管一審遭判7年4月有期徒刑,惟高虹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而高等法院今年1月認為,雖然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有200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且實務上地方民代判決之見解,是否當然適用立委?《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以及《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之相關爭議尚存疑義,因此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不過憲法法庭認爲,《立法院組織法》的適用範圍,應以個案而定,並由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予以適當解釋,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然而,該規定並非聲請人裁判被告是否有罪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構成要件不合。
此外,聲請人主張《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憲法法庭認為,該部分未有基本法理論據,因此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