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會變「豪宅」嗎?財政部週三(19日)再祭打炒房新招,不僅調高了豪宅稅的課徵標準,還首度將「每坪單價」納入認定標準。

過往豪宅稅的課徵基礎,主要以房屋總價來計算。如今新增單價門檻後,只要台北每坪達120萬元、新北達 75萬元、其他直轄市與新竹縣市皆達 50萬元、其他縣市 35萬元以上,即被視為「豪宅」,出售時將必須按最新規定計算所得,並課徵房屋交易所得稅

遏制炒房 財政部新法三章

去年,財政部開始修正豪宅定義,針對個人出售2015年12月31日房地合一稅上路前所取得的「舊制高價宅」,除了大幅下調成交金額門檻,今年還新增了「每坪成交金額」定義;換句話說,豪宅的認定被進一步緊縮,將每坪單價高、但總價低的小坪數高價宅也納入列管

此外,財政部還調高了設算所得額標準 1~5個百分點、並以房屋實際成交的金額來計算所得,將獲利率從17%提高至20%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 2016 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於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計算基礎;個人出售之房屋若非屬新制課稅範圍,則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來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不過,財政部也指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若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2024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房地成交總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的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 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六都及各縣市 標準有別

財政部過去對「舊制豪宅」的定義,各縣市有別,其中,在台北市的標準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達 6,000萬元以上、新北市為 4,000萬元以上、其他四都加新竹縣、市為 3,000萬元以上,六都及新竹以外的其他縣市則是 2,000萬元以上。

然而,今年新增了每坪單價,則是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台北市只要每坪達 120萬元以上、新北市每坪達 75萬元以上、四都加新竹達 50萬元以上,其它縣市達 35萬元以上,就會被認定是「豪宅」。

簡單舉例,去年A先生出售台北市總價 3,000萬元(含車位)、單坪 150萬元(不含車位)物件,且為適用舊制課稅的案件,若按過去標準,不屬於豪宅,但根據財政部最新的標準,該房屋也會被列入豪宅,且須以較嚴格的豪宅標準課稅。

必須留意的是,考量歸類於六都加新竹以外的其他地區範圍廣大,且不少地方居住型態為較大面積房屋,例如透天厝等,為符合實際情況,財政部今年也將其他地區(六都和新竹以外)的豪宅總成交金額門檻,由 2,000萬元調升至 2,200萬元

財政部估算,今年五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影響件數至少 4,000件。


此外,財政部表示,由於許多地區受惠交通建設利多,房價上漲顯著。因此在全台 365個行政區中,有 200個行政區的房屋交易所得計算比率調高 1%~5%。其中,15個行政區調高 5%,像是新北市五股區、三峽區;桃園市桃園、中壢、龜山、蘆竹及八德等 5個區;新竹市 3個行政區及新竹縣竹北市;台南市安定、新營 2個區;及高雄市橋頭、梓官 2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