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25日宣判國會改革釋憲案,多數意見認定藍白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核心規定違憲,遭在野批評掏空立法權。其中,雖有8份部分不同意書,但唯一一位跟其餘大法官大多數站在對立面,力挺國會改革的,則是先前廢死釋憲案裡唯一堅持「應該勇敢宣布廢死」的詹森林大法官。即將卸任的他甚至在這份離職意見書感慨地說 :「究竟,皇后仍須努力,貞操才能不被懷疑,抑或,皇后即使死去,貞操仍然遭人懷疑?」
詹森林在這份本文本文38頁、含各法條解釋立場共48頁的,他一共提出14項不同意,並認為應該宣示合憲的或不應該宣示違憲的立場。他在理由書,除了一一說明多數大法官認為違憲立場外,也大幅解釋他認為不違憲的理由。舉例而言,在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部分,他除了認同要求總統即時依序答覆違憲外,對於立法院邀請總統或總統當選後即應到立法院進行國情答覆等規定,都認定合憲。
就國情報告部分,詹森林認為,總統在憲法上之地位與職權,並非僅係代表國家之虛位元首。相反地,憲法及增修條文,賦與總統許多重大行政權。他還舉歷任總統防颱勘災,相關中央或地方行政首長,一定陪同;總統對65 災害處理有具體指示者,各該首長及官員無不依循辦理。由是可見,總統現實上行使之行政權,絕對不侷限於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至第4項所定事務。
詹森林說,憲法及增修條文雖未直接課予總統應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義務,但仍有意識地讓立法院得於一定程度內,制衡總統之權力。在不違反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所揭示「應由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及不致造成「總統應對立法院負責』之前提下,立法者非不得立法落實聽取106 總統國情報告,以實踐「有權即有責」之政治常識,及貫徹權力之分立與制衡。
詹森林說,每屆新任總統,無論其為新當選,抑或連任,莫不於就任之日,公開發表就職演說。此種就職演說,並非憲法或增修條文明定之新任總統義務,然其必要性,不但無人質疑,甚且乃全體國民所期待。
詹森林說,然而,就職演說,終究囿於時間短暫,其內容自然不能充分且具體,更不可能當場聽取在場民眾之回應與請教。此
種情形下,由最具代表全民之全體新任立法委員,於總統就職後之短暫期間內,進一步仔細聆聽總統準備如何帶領全國民眾更安全、幸福度過未來4年漫長且艱難的歲月,實屬正當且必要。
詹森林還說,,113憲判9多數意見仍堅持宣告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3項之新總統就職後國情報告規定違憲。此項宣告,有無徒增大法官過度介入政治紛爭之嫌,實值深思!
就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關於質詢之規定,憲法法庭宣告「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違憲,詹森林舉例說,如被質詢人明知且擁有某豬肉進口國之相關資 料 ,卻於立委質詢該相關資料 時,回復:「礙難說明」。 此時,其 「礙難說明」,看成「隱匿資訊」固 屬正確;看成「拒絕提供資料」 ,亦無不可 。 就此觀察, 113 憲判 9 多數意見 一方面 宣告,職權行使法第 25條第 2 項有關「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部分違憲( 113憲判 9 理由第 118 段),但他方面宣告,同條 項關於「被質詢人不得隱匿資訊」部分,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113 憲判 9 第117 段),二者顯然 矛盾。
詹森林也說,政府人員於受立法委員質詢時,所應負之責任當然以政治責任為主,惟若受質詢時之言詞或行為, 觸犯 相關刑事法律規定時, 除檢察及司法單位亦應依法予追訴、審判外, 相關人士亦得 追究其法律責任 。此與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應予區分,毫不相關。更不得僅因法律責任應與519政治責任區分,即得政治責任區分,即得遽指本條項定「將行政首長之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刑事立法變易為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備受外界關切的刑法第141 條之 1 「藐視國會罪」,詹森林也站在支持立場。他說,立法院每個職權之行使,都與公共事務相關。 而 且無論是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議案,行使憲法規定之人事同意權或監督行政權等職權行使, 立法院所作之決定,或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民之權利造成影響、或係設定法律秩序、或係涉及憲政秩序是否得健全發展與運作。是「維護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之行使」本身,當然係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詹森林說,為確保立法院正確、理性、嚴謹地行使立法權, 即須讓立法院擁有充足、完整且真實之資訊。只有在此基礎上,方能期待立法院作出合理、適切之決定。因此 公務員於立法院 參加聽證或接受質詢時, 若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 即必然 影響 立法委員 對公共事務之理解、思辯及判斷 從而導致立法院行使職權,產生錯誤或偏差。
詹森林說,立法院為確保透過聽證或質詢,從公務員就重要關係事項取得之資訊為真,從而制定刑法第 141 條之1,以求維護立法院憲法職權之行使,核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目的實為 正當 ,亦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
詹森林還舉例說,如立法委員已得知我國已出現致死性、傳染性極高病例、或核能已疑似外洩等重大情報,而行政院卻隱匿不報,立法委員遂利用質詢之機會,詢問相關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此時,若該等公務員對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或以絕無此事一語帶過,企圖迴避監督,致立法委員在質詢時,因被誤導而無法為追問,終致許多人民因未即時因應,受有生命、身體、財產之重大損害。在此情況下,除使為虛偽陳述之公務員透過民主問責程序負起「政治責任」外,令其同時亦應承擔「法律責任」,有何絕不可為之理由?
由憲法法庭判決裡,詹森林是15名大法官裡唯一支持徹底廢死的,因此引來外界諸多質疑。他在結言有感而發說,死刑案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案審理過程中,分別發生924「大法官應否抗多數民意」、「大法官如何處理高度政治爭議」之議題。在後案,不但總統亦為案件聲請人之一,特別引起高度矚目,聲請人及相對機關之間,更因該案衍生許多憲政抗爭;其中一造甚至自行蠡測判決結果,強行動憲法訴訟法之再度修正,而此又引起許多法律學者及團體之抨擊。
詹森林說,「目睹以上種種,回顧113憲判9時,本席不禁百感交集。究竟,皇后仍須努力,貞操才能不被懷疑,抑或,皇后即使死去,貞操仍然遭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