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日戰爭和二戰太平洋戰爭期間,日本帝國統治下的台灣人不管是志願或非志願,超過總人口約百分之三的青壯年被派赴前線,幾乎等於每三個家庭就有一個家庭的家人被動員上戰場,付出了慘重的犧牲,那是台灣非常重大的一段歷史,儘管學界及坊間已有汗牛充棟的論文、著作及口述傳記,但是,黨國的戰爭論述、教本上卻將這段「戰爭記憶」禁斷、抹除,造成除了戰爭世代之外的台灣人,對這段歷史是一片空白。
▌約二十二萬台灣人被派赴戰線
終戰三十年後,根據日本厚生省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的答辯指出,戰爭期間被徵用到中國戰線或南方戰線的台灣人,擔任軍人者有 80,433 名,軍屬(含軍夫)有 126,750 名,共計 207,183 名。1其中,南方戰線就多達 92,748 人。另外,一九四二年有 8,419 名十三歲至二十二歲的台灣人青少年被送至日本高座的海軍航空廠,史稱「高座少年工」。據估計,台灣人戰死與生死不明者高達五萬三千餘人。
除了以上近二十二萬台灣人被派赴海外之外,台灣島內也有約五萬人被指派擔任「台灣護國勤勞團」勤勞隊員;當時總人口六百萬台灣人都處於戰爭動員狀態,雖沒有擔任出征任務,仍然無法倖免於戰爭災難,因美國為了攻擊日本沖繩,自一九四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隔年八月十日間對台灣全島實施一連串空襲,造成的人員傷亡為:死亡 5,582 人、失蹤 419 人、重傷 3,667 人、輕傷 5,093 人。物資損害方面,則有建築物全倒 10,241 件、全燒毀 16,080 件、半倒 17,972 件、半燒毀 1,074 件,包含傷亡在內總計受災者多達 292,144 人2。
總括這些數據可見,那是一段何等慘痛的戰爭經歷,卻在中國國民黨「仇日」及「中國化台灣」的黨策下,以八年抗戰、南京大屠殺,以及殖民者日本強徵台灣人當砲灰等等的論述,以獨裁壟斷的傳播教育工具,對台灣人進行長達數十年強迫壓制性、全面性洗腦,至今仍未歇息,造成戰爭世代在戰後四十年間都對那段親身歷程噤若寒蟬,「這些被泛稱為『台灣人日本兵』的阿公們,許多人是在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受訪時,首次向家人陳述在日本時期『當日本兵』的經驗」。3
▌台灣的歷史記憶遭黨國抹消、扭曲
殖民下台灣人參戰的歷史不見了,台灣遭受空襲也只剩先人口頭傳述的「疏開」、「走空襲」,歷史記憶不但被淡化、抹消,甚至遭到黨國扭曲。當然,近二十二萬被派赴海外的台灣人終戰後遭受如何處遇,又是如何返回家鄉,就更鮮少受到關切了,後代則幾乎完全不知台灣先人當過日本兵、打過太平洋戰爭及中日戰爭,戰爭結束後他們沒有受到中國國民黨政權的善意對待,由於官僚的無能與怠惰、仇視,以及台灣人身分的游移不明,以致險些成為海外棄民。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終戰,中國戰區的國民政府蔣政權受盟軍總部之命來軍事接收太平洋戰區的台灣,同年十月五日才派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前進指揮所,由美軍顧問陪同搭乘美國飛機抵達台灣;國府蔣政權其實在前一年(一九四四年)就做好了各項接收計畫,為什麼怯怯拖延了二個月?
除了盟軍總部第一號命令的接收時間之外,推測是由於國府缺乏長程運輸機艦,以及台灣仍有裝備精良的二十萬日軍,根據喬治‧柯爾在《被出賣的台灣》一書的說法,美艦載運國府軍抵達基隆港時,國府軍竟要求美軍先下傳當前鋒;國府的遲延造成了台灣那段期間的「政治空白」。
但是,滯留海外無法返台的台僑及被解甲的原台籍日本兵、軍屬均遭遇種種困境,在戰後初期情勢雜亂、曖昧不明情況下,他們根本沒有所謂的「空白期」,紛紛透過各種管道分別向盟軍總部、日本政府及國府等分頭求援,他們在台灣國內的家屬也個別或集體向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及原台灣總督府、日軍「高雄警備府司令部」要求設法接運返台,沒想到國府及行政長官公署最初居然拒絕盟軍總部的支援輸運。
滯日台灣人最早是向東京的盟軍總部陳情,盟軍總部電詢國府是否準備好接受台灣人返台,國府軍事委員會軍令部要求陸軍總司令部回復,結果,陸軍總司令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日回給盟總麥克阿瑟的電文,竟說:「中國政府仍未光復台灣,台灣行政長官一行人等雖於十月五日行抵台灣,但對於接受回籍台民之種種準備屆時未能就緒,在中國政府對接受回籍台民之準備業已就緒一事未能發出通告以前,希望勿遣送任何台民回籍」;十月四日麥帥因而回電說,「在未接到台灣中國政府準備接受回籍台民知通告以前,台灣籍人民將不被遣送回台」。4
▌終戰初期,國府拒絕遣返海外台灣人
這項拒絕遣返滯外台灣人的事實,從國府給外交部的一份代電中可以獲得進一步佐證。外交部於一九四六年四月十一日致電國府談到此事,國府回電指出:「前據台灣陳長官戍號務二電稱『台省已準備接受在日本及朝鮮的台人返台,懇電麥帥協助優先運台等語』,經奉批電知行政院軍令部何兼總司令,並於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府軍愛第一七八號備忘錄函知美方在卷」(國府行政院於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日訓令外交部:復准照辦,並電知美軍總部及何總司令。)5,前後已經遲延了將近兩個月。更確鑿的佐證是美國大使館同年給國府外交部的函文,國府的節略譯文這樣寫:
「茲准駐華美軍總部函開『查遣送日本之台籍僑胞返國之交涉,始於上年十月一日,先是盟軍最高統帥曾電請准許彼等搭乘由菲律賓遣送日僑而回駛之船隻,彼時中國政府尚未準備收容彼等,嗣於上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接准國民政府參軍長商震將軍第一七八號節略內稱:台灣之中國政府準備收容由日本及朝鮮遣送回國之台籍華人等由。當即轉知盟軍最高統帥,旋於不久即開始遣送台籍華人返國』等由,准此茲奉令飭轉向中國政府證實對於上述辦法是否滿意。」6
不僅美方證實國府拒絕遣返滯外台灣人的事實,台灣國內的家屬向日軍〈高雄警備府司令部〉詢問在日本內地台籍海軍軍人軍屬安否時,該司令部於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五日也發布「通知」指出:「十月上旬,海防艦七艘、商船一艘開赴菲律賓時,原可輸送相當人數,而擬於基隆入港,但聯軍總司令部以中國方面無此希望為理由而被停止。」該司令部的說法,跟美國大使館、駐華美軍總部的說法不但完全相符,且更具體。
然而,隔了一個月,等美國大使館公布備忘錄之後,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竟然於十一月二十五日睜眼說瞎話,由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公開指斥日軍〈高雄警備府司令部〉,說該司令部的「通知」是謠言,「日方所云與事實不符」;還自相矛盾地舉麥克阿瑟元帥詢問台灣已否準備接受台籍人民自日本歸返台灣的電文出來反駁;詞窮之後,又拿日軍〈高雄警備府司令部〉已經在戰後奉令改稱〈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日方卻仍以日軍〈高雄警備府司令部〉名義發表,與雙方的約定不符來大做文章。7
▌陳情函列舉多項事實具現國府的顢頇無情
國府及行政長官公署越想掩飾、忽略,以及歧視滯留海外台灣人的心態與作法,益發曝露其不顧台灣人生存的醜陋本質。由上海台灣人團體寄送給國民黨中執會秘書處的陳情函,列舉多項事實更具現了國府的顢頇無情:「海內外台胞救濟,刻不容緩,……台籍人士五次請求當局設法保護,或安插、或救濟,均無結果。其經過如左:
(1)(一九四五年)八月下旬,在渝各團體請求陳長官設法遣送台胞返鄉無結果。
(2)九月廿七日,台籍人士由京函請陳長官,請求遣送或收編或安插台胞亦無結果。
(3)十月廿五日,上海台胞代表面請陳長官發表談話保護台胞,且轉請中央收編,或安插、或遣送台胞回台、或設法救濟,均無結果。
(4)十一月中旬,(透過)南京憲兵司令電請陳長官請設法遣送台胞返台亦無結果。
(5)十一月廿七日,重慶台籍人士,又函請陳長官設法救濟台胞,亦無後聞。」8
這份陳情函還提到:「現在船隻缺乏,遣送台胞回台自不容易,台胞亦能原諒當局之困難。但台胞自(行)設法回台者,不必加以留難,自可辦到。惟時至今日,台胞出入島內反比日寇統制下之台灣更為困難。實令人費解,台胞曾提出左列四種辦法,請台灣當局設法救濟,均無結果。」
「(一)由日軍釋放出來之軍屬,俱為技術工人,且為十八歲至廿二歲之青年,教育程度在高等小學以上,請政府在使用日俘以前,優先使用台胞,或由國軍收編訓練,俾將來派往日本或台灣,用以擔任部隊翻譯,均能勝任。(二)當局如不便收編或安插者,依照日俘待遇發放軍屬生活費,以維持生活,或集中管理訓練,以造就建國有用之才。(三)右列兩種辦法不能辦時,請救濟分署在各地設站收容救濟。或發貸款維持生活,日後由其家長清還,以免凍餒。….」
▌未善待台灣人,卻努力保護韓國人
在當年的國府及中國人眼中,台灣是日本殖民下的敵國,台灣人則是「日本皇民」、「奴化的台灣人」,國府君臨台灣就是占領者、殖民者,他們口中所說的從「佔領」、「軍事接收」演變成「收復」再到「光復」,完全是政治話術,因此,戰爭期間對待旅居中國的台灣人會採取集中隔離政策9,戰後更將跟日本機構有關係的台灣人視為「漢奸」。
國府初登陸台灣就展開無止盡的劫收、搜刮、剝削,從未善待過台灣人,不過,就在盟軍總部、美國大使館主動與國府交涉遣返滯日台灣人遭拒之際,台灣行政長官卻在接見朝鮮僑民組織的「朝鮮同胞同志會」代表,公開答應要保護在台灣的朝鮮人生命財產(在台的朝鮮人含軍人軍屬約七千人)10。
保護善待韓國人是行政長官公署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所做的決定,不過,國府行政院隔月(十一月二十四日)核定《朝鮮及台灣人產業處理辦法》,將台灣人跟朝鮮人並列看待,為把台灣人當作「光復後的自己人」的歧視心態昭然若揭。
該辦法規定:「一、凡屬朝鮮及台灣之公產均收歸國有。二、凡屬朝鮮及台灣人民之私產,由處理局依照行政院處理敵偽產業辦法之規定接收、保管及運用。朝鮮或台灣人民凡能提出確實籍貫證明,並未擔任日軍特務工作,或憑藉日人勢力淩害本國人民,或幫同日人逃避物資,或並無其他罪行者,經確實證明後,其私產呈報行政院核定予以發還。」11
▌無視台灣人生命財產、忽略滯外台灣平民與原台籍日本兵
國府在接收(佔領)計畫中,沒有提到如何支援、保護台灣人生命財產,當然更沒有接運滯外台灣平民、原台籍日本兵等返台的計畫,反而是參加「中美參謀聯合會報」駐台美軍代表主動關切,提出麥帥全盤統籌考慮分布在其他各戰區島嶼台灣人返台的事,同時透露有三艘日艦何時從日本鹿兒島開出,又譬如中國戰區美軍總司令部預定派艦,由日本吳港Kure載三千五百名滯日台灣人,先至西貢再開往高雄港,他們關心高雄港口情形及可容多少人登陸,認為在基隆進港為佳;他們並要求國府「前進指揮所」,對遣返的台灣人必須特別注意救濟事宜。12
國府蔣政權無暇、無力、無心協助滯外台灣平民,以及他們仇視的解甲原台籍日本兵,等到美軍及日本政府遣返留台日軍及日本平民之後,才於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九日,由中國陸軍總司令部針對滯留在中國的台灣人,頒佈了歧視性的《處理在日軍服務之台人辦法》:
「(一)凡在日軍服務之台灣人,仍與日軍繳械後之官兵,暫不區分,由各受降區一併集中,將來再另行分別集中,交由當地省市政府管理。
(二)凡台灣人民散在各地者,由各省市府使其與日僑分別集中,嚴密保護。
(三)上述台灣人集中後,查明其曾任日軍特務工作,並有殘害同胞之行為者,依法懲處,其有憑藉日人勢力,淩害同胞,或幫同日人逃避物資,轉賣軍用品者,亦依法懲處。
(四)對集中之台灣人,應迅速進行調查工作,將來凡幾良善者,願在中國內地居住,或願回台灣,均聽其自由,但大部分,以送其返台,交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安置為原則。
(五)台灣人由各地集中地返台時,應以集團輸送為原則,並應由台灣行政公署派員前來參加登記及輸送工作,除分電外,希即遵照辦理。」13
國府將該規定作為處理滯外台灣人的基本政策。隔了一個月,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要求:「台胞回籍後應預做一切準備」,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才另外頒布《台灣省旅外軍民回籍安置辦法》14,交由民政處及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據此處理台灣人返台的安置。這兩項辦法的頒布距離終戰已經超過半年了。
作者:邱國禎,資深媒體人。筆名馬非白,出生於台灣台南市,十七歲後常居於高雄市。
從事新聞工作之前曾經營出版社,進入新聞界後,歷任民眾日報記者、特派員、採訪組主任、民眾日報社史館館長,編輯部總分稿,以及言論部主筆等職務。為推廣台灣意識,於2000年開辦《南方快報》。著有:《高雄黨外風雲》、《馬可仕的獨裁愛死症》、《搶救台灣》、《近代台灣慘史檔案》等書。
11975 年 2 月 28 日,日本厚生省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的答辯。以及《台灣人元日本兵士の訴え》第一集,1978 年 9 月。
2近藤正己《總力戰與台灣——日本殖民地的崩潰(下)》,2014.09,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原書名《総力戦と台灣:日本植民地崩壊の研究》,日本刀水書房,1996 年)。援引自台灣総督府警務局,《自昭和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至昭和二十年八月十日台灣空襲概況》,油印版。
3鄭麗玲教授〈戰後,海南島台人的返鄉路〉。
41945 年 10 月 16 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軍令部致台灣行政長官陳儀的〈令二商字第 6944 號〉代電,行政長官公署收文字號〈總(35)文字第 0521 號〉。長官公署在電文上簽注「此案前經奉何總司令電知,此件擬存」,何應欽當時兼任國府行政院軍令部總司令。
51946 年 4 月 15 日國民政府代電,府軍愛字第 1991 號。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4=172-1=0853=1=011=0001。
6美國大使館 1946 年 2 月 20 日函文,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4=172-1=0853=1=006=0004。
71945.11.26《民報》報導:「救濟留日台胞問題,我政府極為關切,巷聞諸種風說,接為不可置信」。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1945年11月26日給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電文,「為電令飭屬以後不得再用原有名義發布一切文告由」,檔案管理局,檔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004=023=0001。
8國民黨中執會秘書處為抄送《台灣現狀報告書》致行政院函,卅五年元月十六日,渝州微機250號。《台灣光復與光復後五年省情》(下),p555-556,南京出版社出版,1989 年 12 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9請參閱拙作〈七七事變後,中國集中監禁台灣人〉。
101945.10.25,《民報》二版,〈在台韓國人,我政府豫與保護〉。
111946.03.04,《朝鮮及台灣人產業處理辦法》,檔案管理局,檔號:A303000000B=0035=019.2=012=1=023=0005。這項辦法遭到極大反彈,經過滯留中國的台灣人同鄉會一再陳情後,國府行政院才於一九四六年四月以〈節參字第六○八一號〉訓令停止施行。
121945.11.09,第十四次中美參謀聯合會報,檔案管理局檔號:B5018230601=0034=003.7=4010=1=008=0001。以及 1945.12.11 第十九次中美參謀聯合會報,檔案管理局檔號:B5018230601=0034=003.7=4010=1=013=0001。
13檔案管理局,檔號:A303000000B=0034=612.12=1=1=004=0003。另外,中國北京中華書局《國民政府收復台灣研究》,褚靜濤著,援引自《光復台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第 210 頁,〈中國陸軍總司令部電各省市軍政長官頒發處理在日軍服務之台人辦法〉。
141946.03.08,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35)署民字第 02025 號,「頒發台灣省旅外軍民回籍安置辦法令希遵照辦理由」。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6520033001,數位檔案碼:1971003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