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合法化這個議題已經在台灣談論很多年, 就像所有的公共政策討論,社會上永遠不會只有一種聲音與意見。 但隨者社會的進步,很多價值也在進化。 這個議題如果是從追求幸福的基本人權、利他主義、公平正義、同理心及利害關係人理論等方向與原則來思考會是比較好的脈絡。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1776年7月4日美國獨立宣言裡鏗鏘有力的道出人權的基本價值。

人人生而平等在客觀現實世界是不存在的。 有人天生英俊美麗、或出身富豪權貴之家、或天資聰穎、或肌肉骨骼強健,同時也有人在上述這些內外在條件中沒有那麼幸運的抽到好籤,人生難免有時必須逆風而行。 因為人會有先天上客觀的不平等,在歷史上幾個重要的人權的宣言如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的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和1948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都強調了保障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權。 在真實世界人人客觀不平等的情況下給所有人劃下一個應受保障的基本底線。

基本人權保障每一個人都是自由自主的個體。 每一個人的價值觀不盡相同,對追求個人幸福的定義自然也不會完全相同。 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個人的自由選擇是應當被尊重的。 追求幸福的權利在美國立國的獨立宣言中是如此直白的表述而成為美國立國的重要基本精神之一。

超過33個國家代理孕母已經合法 台灣不在其中

現今社會上有一些人對於擁有自己血親的子女視為人生幸福的重要價值,但因為先天的性向或是先天或後天生理上的情況導致無法自然生育,甚至因為各種因素在生理可能的時候錯過了生育的時機而無法擁有自己的血親子女。 上述情況在現今醫療科技的發展下有了人工協助代理孕母這個選項給了這些人一條路。 現今已有超過33個國家代理孕母已經合法,可惜台灣不在其中。

人工生殖代理孕母法制化這件事情是一個公共政策。 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有個準則就是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知名美國哲學家John Rawls在他的正義論裡談到「無知之幕」這個重要概念。 為了追求政策的公平正義,我們不能預設自身的身體狀況、社經地位、學識、財富等等,因此任何人都有可能落在相對弱勢的一方而可能成為公共政策的受益者。 簡言之,在「無知之幕」後面制訂出來的法律才有足夠的公共性與公平性,也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經濟上有強烈優勢的人在台灣不需要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這條法律。 因為他們有錢有管道可以在國外找到代理孕母及解決一切相關問題的資源。 美國加州是可以合法商業代孕,如果你有辦法負擔非常高額的費用。 澳洲、加拿大、英國法律上也都允許利他型代孕。 也就是說,在台灣擁有財富及社會資源的人根本不愁沒有地方可以完成他們的願望。 但沒有合法化代理孕母的法律在台灣只是增加了社會更大的不公平性,讓有相同願望但沒有充沛財力及資源但也想追求個人認為重要幸福價值的人的相對剝奪感更為加深,對於追求社會和諧與進步沒有幫助甚至帶來負面能量。

雖然目前已經有許多先進富裕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以色列、英國等超過33個國家代理孕母已經合法。但台灣還是有一些團體對於在台灣通過代理孕母的法案有些疑慮並持反對意見。這些團體反對的主要理由大約如下:第一、代孕是物化子宮,第二、有些代孕婦女可能被脅迫剝削,第三、對於代孕產下兒童的健康發展有疑慮,認為自然生產的子女才會得到完整的家庭與關愛。

成全別人追求幸福是人生的最高境界是人生的最高境界

台灣已經不是第一個國家面對上述問題了,上述這些富裕民主國家其實也都討論過了。 第一點子宮物化的疑慮已經在現代醫學證明子宮的唯一作用就是孕育生命。 當有人沒有完好的子宮或健全的身體來孕育生命,有健康身體與子宮的人協助孕育生命是何等高貴的行為。 長年致力於醫療倫理教育的賴其萬教授在談到代理孕母這個議題時曾經用「成全別人追求幸福是人生的最高境界」,作為他文章的標題。 在歐洲,英國劍橋大學在2003年做的研究顯示,代孕者代孕之動機有91%的人『希望幫助不孕夫婦』,其次為懷孕帶來之快樂與自我實現。

第二點對於代孕婦女可能會面臨脅迫與剝削的疑慮,正式把代理孕母法制化才是避免脅迫與剝削的最大保障。 法制化最大的好處就是這件事可以在公部門有制度的管理下進行及資訊透明化。 試問有管理與沒管理何者對於代孕者可以提供更多的保障。 就想像使用地下金融與正規金融何者消費者可以獲得更多的保障。 法制化也是讓沒有那麼多資源可以到其他國家尋求代理孕母的人降低他們的相對剝奪感。 政府不作為,只會讓有資源的人有機會,沒有那麼多資源的人更沒有機會追求自己人生的幸福。

第三點對於代孕所產下的孩子的身心健康疑慮,只要想想在法律健全的制度下,所有的受術者及代孕者都是經過非常審慎並多關卡的手續才能進行的話,對於代孕出生的孩子的關注絕對不會低於很多自然受孕所生產下的孩子。

我們社會需要的是更多的同理心來看待代理孕母的議題。 有些婦女沒有子宮或子宮發育不完全,先不談他們人生所遭遇到的壓力與痛苦,他們希望有自已血緣子女的人生幸福目標為什麼不協助他們一下? 當沒有相關醫療技術時,是上天對他們殘忍,當醫療技術成熟時,是社會是國家是反對者對他們殘忍。

此外,有些人先天上就是同志,現代醫學也證明如此,因此生理上自然無法未經協助而能擁有血親子女。 那他們想要擁有血親子女的權利,其他人為什麼要剝奪呢?

還有些人這輩子就是沒有在生理適合孕育兒女的時間碰到適合的對象,但他們擁有自己子女的權利,比他們幸運的人,沒有這個問題的人為什麼要剝奪他們的權利呢?

在人工生殖代理孕母這件事情上面有眾多利害關係人。 根據利害關係人理論其實是可以對所有利害關係人做出受影響的排序的。 在人工生殖代理孕母這件事情上利害關係最大的就是有需求的本人。其次是參與當代理孕母的人,再其次是社會的其他人。 就像民法裡面繼承有繼承的順序就是利害關係人責任及遠近而呈現出的相似邏輯。

一個國家的公民對於很多事情有不同的看法是很正常的。 但是在人工生殖代理孕母這件事情上我們應該用保障基本人權中追求幸福的權利給予需求當事人最大的同理心。 並在 「無知之幕」 後面訂定相關的法律及政策來達到社會的公平正義。

進步的價值需要進步的社會大家一起努力。 希望有一天在臺灣的每一個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完整權利。 就像美國知名人權牧師金恩博士當年所說: 我夢想有一天,這個國家將會奮起,實現其立國信條的真諦:「我們認為這些真理不證自明:人人生而平等。」

文/陳柏同(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 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