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長林智堅論文風波持續延燒,余正煌曾透過三位律師:張祐齊、曾威凱、吳俊達發表聲明,表示余正煌於近日遭受誹謗及違反著作權之不實指控,將於適當時間提出告訴。但是在9月29日,余正煌改變戰略而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控告林智堅侵害著作權,並表示希望可以透過公開審理方式跟林智堅直球對決。余正煌與三位律師還表示將調閱所有資料一一檢視,也不排除傳訊鄭運鵬作證,請他說明為何要「挺堅」。聯合報甚至說余採自訴的方法,避開向檢察官提告,可避免避開「偵查不公開」的限制,將法庭攻防過程攤在陽光之下。

一、余正煌的自訴官司會贏嗎?

對於余正煌的提告,其最大問題是:在法律上,余正煌會打贏這場訴訟嗎?還是余正煌甘心被捲入這場的選舉,甘願充當國民黨的打手呢?

其實,就現在所出現的資料來看,在余正煌的論文中,他在感謝詞中一再感謝林智堅市長的幫忙,而林智堅曾召開記者會澄清,公開余正煌事後的「誌謝全文」,其內容是:「幫助協調本論文研究的主角新竹市長林智堅,提供當時競選總部內部參考所用之民調數據資料予學生分析」,更點出「在與林市長僅有幾面之緣的情形下,市長仍願意提供協助」。從這段話來看,余正煌論文謝詞顯示出他對陳明通老師及新竹市長林智堅表達感謝之意。因此,余正煌是在取得林智堅的同意之後,才借用林智堅的民調資料。如果從余正煌的誌謝全文來看,他自己已經表示是跟林智堅借用民調數據,而根據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如果剛好有不同的作者,各自獨立的用同樣的概念,創作出相同或相似內容的著作時,那麼兩個著作是都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在這種情形下,林智堅本身對於提供給余正煌的數據資料就擁有著作權,而且更重要的是,林智堅所提供的民調數據是余正煌論文的核心部分,只不過林智堅的論文較晚完成而已,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說林智堅抄襲余正煌的論文的說法就有相反之處,應該說是余正煌借用林的資料才是正確的說法,而如果我們把借用說成是抄襲的話,那反而是余正煌抄襲林智堅的資料在邏輯上會比較通,當然一般人是不會這樣講的,倒不如說兩人都是具有著作權,而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二、傳喚鄭運鵬與自訴案根本無關

另外,對余正煌我們不得不推定說他是故意要幫國民黨要來打垮民進黨的一個證據是,他要傳鄭運鵬做證人。其實,林智堅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證據當中,最重要的就是物證,亦即是余正煌與林智堅的兩本論文以及會牽涉到民調數據的部分。鄭運鵬只不過是相信林智堅的清白而已,跟這個訴訟完全沒有關聯,如果余正煌的律師要傳喚鄭運鵬做證人,只要林智堅的律師說明理由表示異議,法官就不太可能傳喚鄭運鵬,因為鄭運鵬即使出庭,由於他沒有介入到林智堅論文的完成,那麼他所說的證言根本跟本案無關。因為這個緣故,一般人如果邏輯清楚的話,就會知道是這個自訴是想要借自訴來製造媒體效果,讓一般人以為鄭運鵬沒有智慧去挺一個抄襲者。

三、林智堅應對余正煌提出反訴

倒是在這裡想要給林智堅一個建議,那就是:對余正煌要提出反訴來控告他誣告。

刑事訴訟法338條規定:「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林智堅可透過反訴,控告余正煌犯了誣告罪。如果用白話一點來說所謂反訴的話,那就是被告(林智堅)利用原告(余正煌)所提起之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與本訴(余正煌的自訴)相牽連之事件,對原告(余正煌)所提起之訴訟。相對於原告提起之訴被稱為本訴(余正煌),而被告所提起者,則被稱為反訴(林智堅)。
刑法169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刑法上的誣告罪,須是要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負責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公務員申告。而本條之公務員就是審理案件的法官。 對恩將仇報的人不用客氣,余正煌今天會趁勢提出自訴,其實是因為台大學倫會假藉學術中立與一流學府之名,認定林智堅論文抄襲,但是作者在2022年8月12日寫了一篇專欄:台大是不是配合國民黨充當打手?已經點出台大的審議根本沒有程序正義,余正煌自訴的行為顯然是要藉機炒作媒體效果。對於一般不會太深入的民眾,只要讓大家不斷感覺林智堅是抄襲者,那這在選舉戰術上就成功了。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