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總統「團結十講」第二講在桃園客家青年會舉行,談到要透過一次次選舉罷免,「打掉雜質」。雜質之說,讓有心人士好似撿到槍。他們認為民主國家元首,竟將內部不同聲音、不同立場視為「雜質」,簡直難以想像。還有人以「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這句常被誤認為出自文豪伏爾泰的名言加以論述。
彷彿一張言論自由好似一張不容挑戰的免死金牌。但,這種看法過度簡化了言論自由的深刻內涵,並誤導大眾,以為無限的包容等同於自由。
事實上,真正的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的喧囂,而是一種維護社會共存的制度智慧。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在經典著作《論自由》中提出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是理解其邊界的核心。
彌爾主張,個人的思想與言論自由應是絕對的,但當言論轉化為行動,並對他人構成明確、直接的傷害時,社會便有正當理由予以干預。這裡的「傷害」特指對他人權益的實質侵犯,而非僅僅是情感上的冒犯或道德上的不悅。因此,煽動對特定群體的暴力、或直接鼓吹剝奪他人合法權利的言論,已超出了受保護的範疇,因為它不再是單純的意見表達,而是構成了一種足以破壞他人安全的「傷害性行為」。
卡爾·波普(Karl Popper)則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提出了著名的「寬容悖論」(Paradox of Tolerance),對此進行了更深刻的補充。他論證,一個無限寬容的社會,最終將被不寬容者所摧毀。如果我們無條件地容忍那些旨在消滅寬容本身的言論與勢力,甚至賦予他們隨意破壞的權利,那麼寬容的根基將被侵蝕殆盡。
因此,波普強調,為了捍衛一個寬容的社會制度,我們必須保留「不寬容不寬容者」的權利。這並非意味著要壓制所有令人不快的言論,而是在不寬容者拒絕理性對話、並訴諸暴力與謊言來破壞開放社會時,我們有權力、甚至有義務為了自保而限制他們。
從更宏大的角度來看,格奧爾·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視國家為「客觀精神」與倫理生活的具體實現。在他看來,真正的「具體自由」並非個人隨心所欲的任性,而是在理性的法律與國家制度中,個人意志與社群的普遍意志達成統一。國家因此不是自由的對立面,而是自由得以實現的根本前提。任何旨在瓦解國家、破壞社會倫理秩序的言論,本質上是在摧毀自由本身存在的根基,是一種自我矛盾的行為。
因此,「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這句話所捍衛的,應是在不毀壞共同體前提下「自由言說的權利」與「免於被惡意言論傷害的權利」。當言論跨越了傷害原則、社會契約與國家存續的紅線時,要求其噤聲,並非扼殺自由,而是為了保護整體言論生態的健康,確保多元價值能在一個安全、有序的公共空間中持續綻放。這才是對言論自由更負責任的理解。
文:帆船
經歷:哲學研究所研究生、前周刊記者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