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7日)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法案逐條審查,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邱顯智以及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王薇君,於法案審查前召開記者會,呼籲法務部此次的修法不應只修半套,而是應該藉此機會,徹底檢視過去幾十年來的被害人保護是否充足。

王婉諭表示,相較於現行法規,新的修正草案內容除新增犯罪被害保護令外,亦針對保護服務範圍以及補償金制度有大幅度的改革。然而,針對補償金的部分,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是國家對被害人及家屬的歉意與照顧,是「補償」,而非「施捨」或是「恩惠」。

王婉諭認為,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組成,除了應借重法律、醫學、社會工作學、心理學專門學識之人士來協助判斷,更應該移出檢察體系,讓審議委員會的運作,能從「犯罪偵查」的態度,轉換為創傷知情的專業,理解被害人在犯罪事件所受到的衝擊與傷害。她表示,將在接下來的審查中強力爭取,行政院應該對犯保審議會,進行根本的組織改革。

邱顯智點出目前行政院版本的草案有幾項令人擔憂的點,首先是補償金額度,在現行法律下,遺屬補償金包括最高40萬元的醫療費、最高30萬元的殯葬費、最高100萬元的扶養費用和最高4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重傷害的狀況下,則有最高40萬元的醫療費用、最高100萬元的勞動能力減損和增加的生活需要費用、與最高40萬元的慰撫金。也就是說,在現行法下,死亡的狀況最高有210萬元的補償,重傷害最高也有180萬元。但修法後,遺屬補償金上限減少90萬,最多才120萬,重傷補償金的上限也減少60萬,最多也是120萬元。

邱顯智認為,行政院作法,就是在補償金總經費沒有提高的狀況下,用人數去分,導致造成最高額降低的結果。他批評,行政院的態度就是要犧牲受到傷害最多最嚴重的被害人,這當然不合理,過程簡化是好事,但是對受到傷害最深的這些人,保護也不能因此打折。

邱顯智補充,在重傷到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狀況下,被害人家庭的經濟負擔,可能遠遠高於可以請領遺屬補償金的狀況,但是,行政院的草案在補償金的設計上,卻只是一視同仁只給最高120萬。
 
在「重傷補償金」的請領資格上,邱顯智也指出,行政院版的修法理由令人感到相當疑惑,明明法條文義是寫「因犯罪行為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但從立法理由來看,卻認為除了要符合重大傷病的範圍,還必須取得衛福部的重大傷病證明。他認為,應放寬為「重傷認定」,不應再增加被害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