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的「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預計在明(22)日送院會討論、通過。該草案將規範8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行為人違反特定人的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持續或反覆跟騷,最重刑責可處5年徒刑。不過,據內政部指出,目前立法院已有十幾個相關版本,最快下個會期才可能進入實質審查。

屏東通訊行女員工日前遭假車禍真擄殺,不分朝野立委盼早日提出「跟騷法」草案。行政院16日首次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後,昨天再度開會審查拍板,並預計明天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該草案明確定義,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士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類行為樣態之一,使之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已構成「跟騷」。

至於8類跟騷樣態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士的住所、學校或工作場所;對特定人士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例如持續打無聲電話等。還有過度追求,如已被拒絕仍要求約會、聯絡,或不斷寄送物品或影像等,以及恐嚇、威脅要散布不利資訊,甚至是濫用特定人的名義訂購物品等,也是草案所規範的樣態。

政院官員表示,一般跟騷罪屬於告訴乃論,犯跟騷行為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但若犯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就非告訴乃論,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另違反保護令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下以下罰金。

官員指出,政院版草案也涵括行為人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有社會密切關係者,若實行跟騷行為,也會構成跟騷罪。

官員進一步解釋,將跟騷行為犯罪化,警方接受報案後立即介入,直接進行刑事調查,並須製作書面記錄,若認為行為人確有嫌疑,應以書面告誡行為人,書面告誡有2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同時要告知被害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較即時有效。

警方進行刑事調查後,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的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多管齊下保護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