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離婚率連年攀升,據官方資料顯示,2019年中國離婚登記415.4萬對,離婚率再創新高,有鑑於此,中國政府在《民法典》中規範「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另一方在30日內都未主動去申請離婚證明,則視為撤銷離婚登記。不過這個看似立意良善的法條卻引發不少爭議,遭批限制婚姻自由,女權運動者則表示,設立「冷靜期」可能增加離婚的難度和週期,不利於受家暴婦女。

中國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上表決通過《民法典》,其中包含對離婚申請的規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法將在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據BBC報導,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冉克平表示,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是希望減少隨意、衝動型及規避法律的離婚,中國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也指出,該制度主要在減少離婚造成的成本,希望民眾離婚前能考慮清楚。

王金華表示,離婚冷靜期間,如果有一方不願離婚,就表示雙方沒有達成共識,還需要冷靜反思,不過此番言論遭批,離婚屬個人意願和自由,不應以法律干預。報導指出,律師呂孝權表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會導致協議離婚的時間成本大大增加,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且可能使民眾採取訴請離婚的途徑,導致離婚訴訟案件增加。

另一項爭議則是離婚冷靜期不利於受家暴婦女,中國女權運動者李婷婷指出,家暴案件中女性受害者仍佔多數,這項法律恐會侵犯女權,拖延受暴者被困在虐待婚姻中的時間。《紐約時報》曾在報導中指出,中國社會長期將家暴視為家務事,直到近年才開始重視家暴問題的嚴重性,2016年訂定《反家庭暴力法》,但仍極少處罰違法者,在中國,家暴雖是訴請離婚的充分理由,但多數法院仍會鼓勵夫妻和解,且要求受暴者提出具體證據,讓訴請離婚的成功率大幅降低。

李婷婷表示:「很多時候女性只是意識到了這個人很危險,跟他結婚是個錯誤的決定,當他有施暴的苗頭可能就跟他分手,(離婚冷靜期)當然增加了離婚的難度和離婚的週期。」對此,中國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則回應,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或協議不成者可採取訴訟離婚,並不受離婚冷靜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