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27)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65條修正草案,對於都更案內的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程序。同時,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該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在88年921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已經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的設計規範,但88年12月修法前,6層樓以上高風險建築物約有3萬6,200餘件,這些建築物興建時,因耐震設計標準較低,可能有耐震能力不足的問題,其中,推估近1%的建築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但由於戶數較4、5樓層集合住宅多,整合更不易,再加上獎勵不足,實務推動改建困難。

危險建築結合代拆   保障居住安全

內政部指出,去年1月底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及陸續完成相關子法後,透過明確的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優惠,已降低整合風險及所有權人負擔。對於少數不同意戶,經過公開、嚴謹的聽證和審議程序,以及實施者與政府數次協調後,得以執行代為拆遷作業,目前地方政府已陸續有協助代拆的案例,可以更落實執行都市更新案。

這次修法還搭配「建築法」代為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以加快更新腳步。

但此舉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表示,該草案雖強化政府對危險建築公權力的執行,不過,仍須先完備都更的相關程序,以民眾應有的權益已獲保障為前提,包括:完成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共識,有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已能確保權利變換相關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

提高獎勵誘因 最高原容積1.3倍

為鼓勵民間加速重建,這次草案也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6層樓以上都市高風險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另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為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