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27)日部務會報通過「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草案,預計114年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非都市土地上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如須配合遷移,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若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的權利受損,也可以申請「變更補償費」,以兼顧民眾權益及國土永續。
內政部表示,目前非都市土地是依據「區域計畫法」管制,過去在辦理土地編定作業時,是以現況編定為主,欠缺完整國土規劃,導致有可能將環境敏感地區土地編定為建築用地的情形發生。
為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依據今年4月修正的「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將在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屆時將明確區分發展範圍,確保未來土地開發利用不會再誤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優良農地。
配合國土保育遷移 主動發給補償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就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以維持原來合法使用為原則,但若不符合未來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有國土保育保安需要時,這次新訂的補償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包含建築物或設施、農作改良物、墳墓、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水產養殖物、畜產、原居住人口及營業損失等,才能請民眾配合搬遷,降低對民眾權益的影響。
建築權利受損 可申請變更補償
該補償辦法也規定,原本區域計畫法的「可建築用地」,包含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等,若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對於受損的建築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屆滿1年後,申請「變更補償費」。
「變更補償費」是以變更前、後土地價值的差額進行計算,土地並不會被徵收,仍然歸土地所有人所有,但經補償後,將不得再申請建築。
內政部強調,遷移或變更都涉及人民財產權會審慎處理,相關用地變更都會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並經地方和中央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會定案。未來也將持續掌握補償可能發生的樣態、分布區位及規模,研訂補償費相關配套措施,編列所需預算,以保障民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