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1日)持續審查國民法官法草案,全案113條條文在逐條表決、逐條發言情況下,從昨天下午開始審查至今,儘管昨晚挑燈夜戰到深夜,24小時仍只逐條討論到45條,進度甫超過3分之1,預期今晚立院須持續延長會議,才有機會趕在明天進行三讀。但目前已二讀通過的條文,已包括:法案名稱、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選任規定、適用案件範圍等部分。

而目前已完成討論的條文,於第2條確認,國民法官定義為「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終局評議定義為,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支持續;而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共同進行審判。

並於第12條至第16條確認,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條件,須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而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及年滿70歲以上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教師與在校學生、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等,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另第11條條文也明訂,受通知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得依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日前則表示,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是備位國民法官,每次開庭能享有一天新台幣3000元的日支薪,還有旅費補助、公假保障;後續也二讀通過,擔任國民法官到庭時,雇主得給予公假。

而國民法官的選任明定為「不公開」,且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論人之聲請,對到庭的國民法官進行詢問。且國民法官法庭的適用案件範圍定為,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然而,立法院臨時會歷時一天的審查後,已完成審查的條文進度仍遠遠不到一半。為了趕外明天完成三讀,據悉,民進黨團今天將再提出臨時動議,提案持續表決到明天早上,「不間斷不休息投票」趕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