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014429公投護台灣聯盟抗爭中,中正一副分局長李權哲拉扯聯盟秘書長賴芳徵後,以手部兩處「擦傷」為由,控告賴芳徵「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兩罪。監委陳師孟王幼玲調查時勘查影片發現,分局長於拉開賴芳徵後,用右手握住拒馬鐵條、兩度察看「疑似在檢視被鐵絲刺傷狀」。監委認為,若此狀況確為李權哲手掌傷勢之來源,則縱令法院駁回賴員傷害罪,李副分局長仍涉犯對賴員蓄意誣告。

台灣遊行示威中,警民都曾互控對方傷害。但遭有關機關查出,警方疑似傷害自己後,再去控告民眾傷害的,恐怕這是第一例。

監委兩人是調查2014429日立法院中興大樓前,「公投護台灣聯盟」發動群眾靜坐出入口前,企圖遊說立法委員進人議場支持「廢核四」議案,於中午12時許聯盟秘書長賴芳徵君眼見警方想要拉開拒馬活口,讓立委外出,因此起身撿拾一機車大鎖前蹲在拒馬前,將兩邊鐵條鎖住。

警方現場指揮官中正一分局李權哲副分局長見狀,立即自後將其抱住,讓他無法上鎖,賴芳徵隨即被拉開並轉身坐下,遭其他警員逮捕抬離,至分局做筆錄在案,全部過程僅約1分鐘。

隨後,李分局長宣稱受賴員「推擠」、「揮打」、或「衝撞」,致其右手掌受有「撕裂傷」,驗傷單則註明5x0.3公分及1x0.2公分兩處「擦傷」。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對賴員提起「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一審法院勘驗警方現場錄影碟,認賴員全程毫無抵抗動作,傷害罪不成立,仍判定有妨害公務,經雙方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而定讞,判賴員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監委表示,為明瞭李副分局長傷勢來源,他們詳細勘驗搜証錄影光碟後發現:賴員於12:16:30被拉離拒馬,李權哲沿拒馬走動時,曾於12:16:42以右手掌握住拒馬鐵條,再於12:16:48兩度查看其右手掌內側,疑似在檢視被鐵絲刺傷狀,而此段光碟內容在檢察官起訴書與法院判決書中未見隻字片語論及。

監委認為,如果這個狀況確為李權哲手掌傷勢之來源,即便法院駁回賴員傷害罪,李副分局長仍涉犯對賴員蓄意誣告,表示檢院勘驗証據有未盡詳實之虞。

監委更進而對法院判決批評說,更可議者,一、二審雖判定賴員傷害部分無罪,但對其平和陳抗行為仍認定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此項確定判決顯已咨意擴大妨害公務罪之適用範圍,認行為人對「物」(拒馬)施暴力一律構成「強暴」,此與法院歷年判例解釋有違。比對檢方起訴書與法院判決書所為之陳述可知,前者以傷害罪為妨害公務罪之前提,但後者在撤銷傷害告訴之餘,認賴員行為有強暴方式,令人難以理解。

監院表示,經分析台灣高等法院判例 (108年上易字第1235號。108年上易字第1552號)、諮詢多位專家學者、並參考專書見解,認應嚴格界定此處「強暴」之態樣及強度,除了是以公務員為目標而有積極妨害公務執行者,才可如此認定如果靜態抗議而被認定構成強暴,更有嚴重違憲之虞。

監院因此,除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就其權責部分檢討改進;請台北地檢署及法務部就其權責部分檢討改進,並請法務部研提再審及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