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官員利用總統出訪專機採購免稅菸品1萬0008條案23日北檢偵結,以違反貪污、稅捐法等罪起訴包括國安局少校吳宗憲張恒嘉,以及前華航副總邱彰信等13人。但北檢第一階段火速偵辦,在案發33天即偵結起訴,卻遭譏諷「大案小辦」、「切割辦案」、對政府高層「極盡迴護」…,台北地檢署今天(29日)發出聲明,強調「請外界勿做無謂之揣測,打擊士氣,干擾第二波偵查」。

北檢說明偵辦國安私菸案有「2大原則」、「3個方向」。「2大原則」分別是毋枉毋縱、寬嚴並濟;「3個方向」指查明「有誰買菸」、「錢哪裡來」、「誰該負責」。

北檢駁斥「大案小辦」的說法,表示偵辦國安私菸案動員9位檢察官及數十位檢察事務官、調查官,起訴書計147頁,所調查的範圍涵蓋各階層,鉅細靡遺。並說明「自由民主永續之旅」所有購菸名單,已查明並公諸於世,絕無「迴護」情事。

至於「不構成菸酒管理法輸入私菸罪」的見解,北檢說明是依據依菸酒管理法主管機關「國庫署」、「關務署」的函釋文所做成的認定。
「國庫署」108年8月8日台庫酒字第10803033440號函: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所謂「輸入」,係指自「國外」輸入「國內」,如係在國內各地運輸或自國內輸出或自國外輸入等情形,則屬同法第46條第1項之「運輸」等語。
「關務署」108年8月12日台關稽字第1081016656號函:由「保稅區」載運至「課稅區」,依據關稅法第58條立法意旨,存入保稅倉庫之進口貨物,實際上已進入「國境」,僅該貨物處於保稅狀態,貨物由保稅區載運至課稅區仍必須報關依進口程序辦理。
北檢解釋,本案菸品係由我國領土內之保稅倉庫,將菸品搬上公務貨車駛出C3管制門課稅點,並非由「國外」「輸入」國內之行為,故不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綜言之,本案菸品雖屬「私菸」,然因俱在「國境」內,故不成立輸入私菸罪。

北檢並指出,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度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一行為同時涉有2法者,於刑罰並無影響。對2法做無謂的比較,乃無益之舉。

北檢最後解釋關於逃漏稅金額的問題,強調起訴書係認被告等人逃漏「菸酒稅」、「健康捐」及「營業稅」共計587萬3984元。打從一開始就沒有包含「關稅」在內。

北檢表示,本案頗多被告原不承認犯罪事實,都是檢察官一一比對金流查獲,過程艱辛。檢察官日夜加班,以最快速度查明第一階段案情,公諸於世。籲請外界勿做無謂之揣測,打擊士氣,干擾第二階段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