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北市謝姓男子疑不滿妻子聲請保護令,114年7月7日在土城街頭涉嫌兇殘殺害妻子和小姨子。有律師表示,保護令這種東西不是萬能的,並非申請了就金鐘護體,「保護令這種東西只對還有理智的正常人有用,對瘋子真的一點用都沒有」。

因此筆者在此特別呼籲,若出現有男方長期待業中,及住妻娘家者,院檢社工等應特別審慎評估保護令之安全安置計畫。

保護令只是一張紙沒錯,但還是大有作用,否則怎會存在,命令對方在一定的距離範圍內,不要靠近保護令的聲請人即受保護人。雖然有人表示,有時候申請保護令,反而會更激怒對方,導致悲劇結果,那既然可預見將有惱羞成怒之結果,則保護令核發下來後,位居第一線的管區轄區派出所,既然與院檢電腦連線,則適度的關懷,或能免除一場悲劇之發生,何況這次是二條人命。

筆者事務所經常遇見來諮詢保護令相關事宜,目前進行中也有數件,筆者總是再三強調,生命安全絕對是第一順位,如果覺得狀況不妙,就要評估是否符合安置之情形,若無地方去,更應尋求安置,因為再也沒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了。

違反保護令就產生刑事責任,現行犯就是上手銬,少數危險甚或躁鬱等情形,而不怕的,配偶應該是最了解。

我們不是要責怪檢方的無保請回,報載之前社工都有陪同出庭,但通常只是形式保護,保護的時間僅是開庭前後,社工畢竟不是法律系的,如果申請保護令的對象有情緒問題,或是嚴重的暴力傾向,更應幫忙想辦法幫助受保護人一臂之力,協助遠離,避開凶險。

法律雖不是萬能,法律需要的是溫度,會需要申請保護令的對象,應進行精神評估,是否近期或長期之生活壓力過大,受保護人更要學會保護自己,認清對方狀態,有所謂保護令是防君子,防不了小人,面對躁症更應有進一步保護措施,而不只是一張紙,更應有一縝密安全計畫,因為人命關天。目前院方停留在出庭安全的協助,如提供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或請警察、法警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離開法院,或提供到庭、退庭使用不同出入路線及等候處所,或者請被害人至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共同討論並擬定安全計畫,可是最重要的最後一項安全計畫擬定,絕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

在法院審理程序中,雖有注意到心理治療、輔導,更應宣導緊急安置,可直接向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請求協助,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尋求幫助。

民事保護令核發之後,被害人仍然要注意暴力危險訊號,依據不同危險情境準備不同的安全計畫,切記。

文/:蕭蒼澤(作者為法律事務所律師,台灣夢想家園關懷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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