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空氣品質更進一步改善,環保署今(11)日宣布修正加嚴空氣品質標準,將規劃懸浮微粒(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都嚴加管理,但PM2.5濃度標準仍維持不變,環保署表示,相較於亞洲鄰近國家及歐美國家,台灣PM2.5空品標準在考量健康風險、污染現況、技術可行性及社會經濟等條件,更為嚴格。 

環保署表示,現依據我國目前空氣品質現況與國際趨勢修正空品標準,規劃將懸浮微粒(PM10)之日平均值標準由原本125µg/m3加嚴為100µg/m3、年平均值由原本65µg/m3加嚴為50µg/m3;二氧化硫(SO2)小時平均值標準由0.25ppm加嚴為0.075ppm、年平均值標準由0.030加嚴至0.020ppm;二氧化氮(NO2)小時平均值標準由0.25 ppm加嚴為0.1 ppm、年平均值標準由0.050ppm加嚴至0.030ppm;鉛(Pb)空品標準改為三個月移動平均值0.15µg/m3。 

至於這次並未加嚴細懸浮微粒PM2.5標準值部分,環保署說明,世界衛生組織(WHO)雖於西元2005年提出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準則値(Air Quality Guidelines, AQG)—24小時值25微克/立方公尺(μg/m3)、年平均值10μg/m3,作為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以降低細懸浮微粒對民眾健康之影響,但因沒有濃度閾值,故世界衛生組織提出之空氣品質準則值為風險相對低値。

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同時指出,各國訂定空品標準,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世界衛生組織亦提出3個過渡期目標,24小時值分別為75、50、37.5μg/m3;年平均值則分別為35、25、15μg/m3,供各國訂其PM2.5標準之參考。 

環保署強調,因PM2.5之形成亦有部份來自其前驅物質NOx、SOx,故於本次修正已加嚴NOx、SOx之標準,且在107年8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空污法第5條,已規定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空品標準,環保署將本於WHO對各國訂定空品標準的建議,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條件,務實檢討相關標準,以達到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