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開議,公投法修正案被列為優先討論的議案, 5個人權、環保團體今(17)天召開記者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我們認為公投法必須修法,但重點不在於綁不綁大選,而是需要搭配真正有效的公民審議,避免讓公投成為特定人士團體或政客的工具。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於今年2月曾針對去年11月的公投亂象,召開記者會提出修法主張及版本條文,並交由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提案。但是,依照目前逕付二讀的版本看來,除了審議時間拉長、政府機關應表示意見外,其他民間版的意見,並未納入此次逕付二讀的修法條文中。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 直接民主不能違背憲政原則,公投不應違反憲法所列之基本原則,例如民主共和國原則、保障人民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若公投案旨在剝奪少數人或特定群體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基本權之提案,就是違背「少數權益尊重原則」。因此,建議第一階段連署人數達提案門檻後,就涉及是否違反憲法與其他依第二條第三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內容,妥為包括聽證會在內之必要程序,建議修改主管機關之審議期限,由現行之30日延長至4個月內,提案人之補正期限延長至2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駁回提案,或送請法院裁定,也因此需要更嚴謹的司法救濟程序。同時,成案後的公共討論,也要延長時間。目前執政黨版本傾向於從28天延長到90天,但我們建議6-12個月。行政機關和立法院也應該更清楚分析公投效果,供討論之參考。

台權會執行委員涂予尹則指出,去年1124公投所呈現的問題在於「審議不足」。公投法修正不應該只著重於投票程序成本的增加,關鍵應該在於審議程序的設計。另外,現行公投制度在宣傳及獻金等議題上,呈現「規範不足」的狀況,對於財力不足的弱勢群體而言,會加劇其政治上的劣勢。關於違憲審查部分,民間版所提出的若中選會認為有違憲疑義的提案,交由大法官限期審查之機制,事實上,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就已經有相關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而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一條,也提及「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因此,並不造成還要再次修法的問題,也可以避免中選會再度恢復成為公投案的實質內容審查單位。民間版的條文也賦予提案者對於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的提案,應搭配可即時救濟的訴願及行政訴訟。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原本逕付二讀的公投法修法版本,要求加入連署者需要提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根據昨晚新聞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緊急轉彎,放棄這個要求,民間團體予以肯定。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則說,去年我們積極參與公投,但假訊息滿天飛,最後甚至依靠小抄來投票的過程,顯然不是好的直接民主機制。民主需要修正,我們得對症下藥的解決亂象,但一些在混亂公投機制下的既得利益者,不願意透過制度修改公投混亂的過程,甚至透過抹黑宣傳,誇口表示修公投法就是將公投送終,如此宣示只為自己得利,就是再一次玩弄民主,糟蹋台灣的自由。

蔡中岳強調,公投如果沒有建立好的審議機制,一般人並無法在公投過程中有好好公開討論思辯的機會,甚至可能也還搞不清楚公投後的效力問題,如何促使一般公民能在好的知情審議情況下,投下神聖的一票,是公投修法必須回應的方向。 

今天出席的單位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公投法修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中)表示,修法重點是需要搭配真正有效的公民審議,避免公投成為特定人士團體或政客的工具。   圖:台權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