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兩岸政治協商的民主監督機制,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訂定兩岸進行任何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再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屬協議。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發言時指出,中國領導人習近平在今年提出習五條後,有政黨、縣市長紛紛前往中國號稱要簽訂和平協議、簽署農貿採購意向書(MOU),原本條文中並沒有訂定嚴謹機制,因此提出增訂條文就是要嚴格監督,事前、事中、事後都有嚴格的把關,為了就是要讓程序公諸於社會大眾,且公開透明,兩岸關係不是習先生說的算,而是人民說的算!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質疑,法條中所謂的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沒有明確規範,「任何關於兩岸議題,難道都與國家人民安全無關嗎?為何僅限政治議題?」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親民黨立委李鴻鈞也認為,為何拉出單一類型修法,應該要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才是;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時代力量過去就主張兩岸關係協議應強制性公投,現在要修兩岸關係條例也能接受,但應明確定義「政治協議」內容。
立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根據新法,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畫,應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始得開啟協商。
條文規定,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判斷雙方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條文明定,待完成談判協商後,應在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報告協議過程並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條文明定,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由中選會舉辦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通過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