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4)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將派遣勞工常見的「轉掛」樣態入法禁止,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45萬元罰鍰,若有人員轉掛情形,派遣勞工可要求公司直接雇用成為正式員工,違法轉掛的派遣公司仍須依法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所謂「轉掛」也就是要派單位先面試後決定用人,再將該名已指定的勞工掛在其他派遣公司名下,由該家派遣公司將該名派遣勞工派到要派單位,讓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當這種情況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時,便會出現企業及派遣公司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的狀況,造成勞工求助無門。

本次《勞基法》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要派單位不可在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當要派單位有轉掛情事時,派遣勞工可以在90天內向要派單位表達、提出訂定勞工契約的意思表示,要派單位需在派遣勞工表達意思後的10天內與派遣勞工協商,並訂定勞動契約,若逾期或協商不成立,則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讓派遣勞工成為正式員工。

另外,為避免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因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同時增訂勞基法第63條之1,三讀條文規定,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