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目擊同學證辭首度公開!

「老師把你過肩摔、把你的腳絆倒壓在地上、還打你的頭打三下(都是很大力的)、勒你的脖子(而且還腳離地)。」

一、惡師毆打學童經過

以下是家長彙整受害學童、該班學生、導師所言事件經過:

張同學和另一個同學,2015年10月 15日上午第三節體育課體適能檢測後,在旁邊發生小爭執。體育老師沒了解情況,就用厚重的資料夾大力敲頭並罰跑步,兩人因此不跑。張同學並對老師說:「老師打學生,我可以告你!」

老師惱羞成怒,又大力敲張同學頭三下。接著跑到他後方用右手臂勒住他的脖子讓他喘不過氣,又用左手臂抓住他的腰,然後將整個人邊勒住脖子、邊抓離地面。他想掙脫,老師於是將其甩在地上,屁股著地後,人又滾了半圈趴在地上。他轉身回來,老師又用雙手抓住他的肩膀,用身體重量壓制在地,他覺得很痛,因此更加掙扎用腳想把老師踢開。老師還放話說:「想跟我打架,找錯人了!」

班上學生都在旁邊圍觀,下課後其他班學生也來了。此時有學生喊:「這是我看過最爛的老師!」更有學生大喊:「這個老師上輩子一定是魔鬼!」當場有女生嚇到哭出來!

二、包庇惡師的整個共犯結構

出事後,學務主任隔了三個小時才通知家長,還要導師不用跟家長連絡。此外,學生遭體育老師毆打,導師要過去學務處了解情況,學校竟然跟導師說不用過去。再說,校長事後應家長要求組成調查小組,要全班同學寫目擊真相。不是在教室寫,而是被帶到圖書館。本身就隱瞞真相的學務主任,還先對學生講話。還有,事後的調查真相報告,竟沒主動通知家長,而是一個多禮拜後家長去問,才從校長口中得知與真相嚴重背離的調查結果。

家長得不到真相,只好求助於宜蘭縣教育處。宜蘭縣教育處答以:「學生遭老師不當體罰甚至暴力毆打,家長必須以書面要求學校調查;同樣,要學校給予調查報告,亦必須書面申請。」宜蘭縣教育處強調:「口頭要求不算!」家長再致電國教署,國教署則說:「依行政院規定,言詞陳情亦可。」於是,家長又向宜蘭縣教育處陳情,宜蘭縣教育處不只不接受家長的陳情,並且依舊強調必須向學校書面申請!

家長於是致電宜蘭市中山國小輔導處,要求提供調查真相,該校輔導處答以這並非其權責,並說:「學生要申訴則找學務處。」問其要如何拿到調查真相,則答以:「不知道。」宜蘭市中山國小考績會的調查結果,雖然出來了,家長卻拿不到調查結果。拿不到調查結果,家長如何針對調查結果,提起申訴!

問了這麼多單位,竟然連個「調查真相報告」都拿不到。到最後才知道,原來他們要家長從該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重新開始申訴。奇怪的是,校長應家長要求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真相竟然不能公開!竟然還要家長從該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重新開始申訴!話說,該校原本並沒公佈「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是家長一再打電話到縣教育處,才遲至11月5日公布於校網。家長一看到該校公布的辦法,天呀!

三、孩子遭毆打,申訴,還要其他家長同意!這合理嗎?

根據該校95.08.28校務會議通過、101.02.08校務會議修訂的「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本會之任務與職責,為受理本校學生家長申訴案件。家長認為班級或學校行事有損及其子女之受教權或妨礙其身心發展,經班級家長會或學校家長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依本要點提起申訴。」也就是說,孩子在學校遭師長不當體罰甚至暴力毆打,如果無法經由「班級家長會或學校家長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竟然無法提起申訴。該國小的申訴辦法真是黑暗!

家長不平,於是再致電縣教育處學管科長。該科長先是推卸責任,聲稱:「教育處只負責95.09.01同意備查,之後的修訂,尊重該校校務會議,不用再送教育處。」家長接著逐字逐句念縣府於95.06.20發布/函頒的「宜蘭縣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條:「本縣國民中小學學校應參酌本要點並依據學校及社區特性,擬訂學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送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該科長則避談修正要經縣府核定,答以:「尊重該校校務會議!」以及「惡法亦法,要改必須經由該校校務會議。」完全迴避身為主管督導不周之實。對於家長請求對該校進行行政指導,更是始終予以拒絕。宜蘭縣教育處竟然是此一黑暗條款的幫兇!最後家長無奈!只好依該校辦法進行申訴。

11月24日,我以家長的身份參加宜蘭市中山國小「六年愛班家長會」,這是一場導師「虛應故事、置身事外、不負責任」的家長會,也是我所見過「最失敗、最荒謬、最沒格調」的家長會!經過此次班級家長會,我終於深深體會該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箇中奧妙!原來這個辦法非但讓你不能成案,而且還會讓你成為「家長會羞辱大會」的主角,我終於再度親自體驗到台灣教育有多可惡!

歷經一個多月的折騰,遇到重重阻撓,我終於明白申訴制度的不合理以及教育界的官官相護、官師相護,終將讓真相永遠石沉大海!

四、「不周延的立法」及「法令條文遭恣意解釋」也是包庇的根源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所以「有效及公平」是至高的指導原則。

「國民教育法」第20-1條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依該法,學生認為管教措施違法,法定代理人即可向學校提出申訴。

教育部頒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甚至說明:「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但落實到宜蘭縣又變成怎麼樣子?

「宜蘭縣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本縣國民中小學學校應參酌本要點並依據學校及社區特性,擬訂學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送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至於該校所制訂的「宜蘭縣宜蘭市中山國民小學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在第三點中加碼規定:「家長認為班級或學校行事有損及其子女之受教權或妨礙其身心發展,經班級家長會或學校家長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依本要點提起申訴。」

回頭看看「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經過一個多月漫長的追尋,家長竟還在原地踏步!試問「有效及公平」存在哪裡?家長看不到也聽不到呀!

此事引起媒體注意,11月30日媒體再度報導此一事件說:「校方解釋,當初考量班級若發生大事,勢必影響許多學生,為徵詢多數家長意見,而納入「二分之一」條文。家長如果覺得不合時宜,可經校務會議討論是否降低門檻。宜蘭縣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林麗玲說,教育處必須尊重校務會議決議,家長若認為有瑕疵,可在校務會議提案修改補正。」

顯然,到此關頭,校方和縣教育處依舊罔顧其作為已經違反母法之事實。

迫於媒體報導的壓力,12月1日「中山國小家長委員會」技巧性以開「中山國小家長會常務委員會」避免流會,但此會仍然是「公開羞辱大會」,該校家長會長不顧其身為會議主席應保持中立,竟然公然侮辱受害學童,造成受害學童二度傷害!

12月5日家長分別向宜蘭縣長信箱、國教署長信箱,陳情「宜蘭縣教育處長文超順、學管科長林麗玲失職。」另一方面,人本教育基金會詢問國教署,國教署確認中山國小該要點逾越國民教育法,12月10日基金會乃發文給宜蘭縣政府教育處,並請國教署行政指導。

事到如今,又引起媒體第三次關注。這一次校方和縣教育處態度大轉彎,根據媒體12月16日報導:「校方表示,本月八日已開過會議,為尊重家長申訴權益,已取消二分之一條款,將要點修正為『家長認為班級或學校行事有損及其子女受教權或妨礙身心發展,依照本要點提起申訴』。縣府教育處學管科表示,許多學校的申訴辦法在民國九十五年訂定至今,會再提醒各學校辦法不能違背母法。」

12月16日家長也收到國教署來函。針對國教署的回函,家長感謝國教署讓正義得以伸張!不過國教署請家長「爾後類此案件逕於該縣長信箱反映」,這家長倒有意見!家長是有投訴宜蘭縣長信箱沒錯,但卻被交由宜蘭縣教育處處理!這可奇怪,投訴「宜蘭縣教育處長文超順、學管科長林麗玲失職」,交給宜蘭縣教育處能有怎樣的處理?

12月17日宜蘭縣政府終於寄來回覆函。此一回覆,深令家長無法接受!家長要說的是:

第一,宜蘭縣教育處當初一再推託「惡法亦法」,還聲稱要尊重中山國小「校務會議」決議。到如今,非但不肯承認失職,更侈言:「針對申訴人陳情電話也建議相關救濟管道供參。」當初陳情電話,宜蘭縣教育處學管科長一再不理會家長陳情,家長有錄音為證,宜蘭縣教育處還在說謊!

第二,所謂「查該校於本年12月1日所召開之家長常務委員臨時會議,會議過程中或有激烈討論,然最後仍決議通過提案人申訴案件。」就由於宜蘭縣教育處學管科長一再不理會家長陳情,結果「班級家長會」不只流會,還成為「公開羞辱大會」;至於「學校家長委員會」,雖然以開「學校家長常務委員會」方式避免流會,但此會仍然是「公開羞辱大會」,該校家長會長不顧其身為會議主席應保持中立,竟然公然侮辱受害學童,造成受害學童二度傷害!請問宜蘭縣教育處:「這不是失職,什麼才是失職?」家長投書縣長信箱分明陳情的是:「教育處長文超順、學管科長林麗玲失職!」縣長信箱不是將其交由人事、政風部門處理,竟將其交由教育處自己處理。球員兼裁判,怎麼可能公正!

五、鬼打牆的申訴制度

以下我們再把這鬼打牆的申訴過程重述一次:

1.宜蘭市中山國小校長應家長要求組成調查小組,要全班同學寫目擊真相。事後的調查報告,不提供給家長查閱。

2.家長遇到重重刁難後,只好從該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重新開始申訴。奇怪的是,校長應家長要求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真相竟然不能公開!還要家長從該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重新開始申訴!

3.該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卻是:「移請學校依相關法令回覆申訴人。」

4.真是見鬼了!原來宜蘭市中山國小「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不是該校的一部份!

5.再說,家長找該校「當局」要調查真相→該校「當局」推給該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家長再找該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要調查真相→該校「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又推給該校「當局」!這又是耍什麼花招?是鬼打牆嗎?

(一)宜蘭中山國小到底在怕什麼?

這件事受害學童家長何嘗不希望趕快落幕。其實只要將「當時學生不具名所寫的暴力毆打過程」,讓家長知道,讓家長信服當初校方的調查,就不會節外生枝發生這麼多的事。校方說「依法」不能讓家長調閱「當時學生不具名所寫的暴力毆打過程」,到底是依哪個法?校方並沒說清楚。

如果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看不出適用這一條。

如果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同樣也看不出適用這一條。

(二)看!宜蘭縣府官員的傲慢!

宜蘭市中山國小體育老師暴力毆打學童事件爆發後,家長打電話給宜蘭縣教育處詢問相關申訴規定。科員無法答覆,把事交給學管科長林麗玲。科長一方面不懂也不想去查法令規章,另一方面則是想盡辦法推卸責任!

多次打電話給學管科長得不到答案後,家長轉而兩度打電話給教育處長文超順。處長室秘書接電話後,留下家長的連絡電話,表示會跟家長聯絡,結果卻音訊全無!

於是,家長又轉而兩度打電話給宜蘭縣長林聰賢。縣長室秘書接電話後,留下家長的連絡電話後,同樣表示會跟家長聯絡,最後照樣音訊全無!

六、受害學童最後只能選擇轉學一途

既然公理、正義不得伸張,家長和孩子經過一番思量後,最後只能選擇轉學一途。

以下是家長寫給孩子的公開信:

Dear吾兒:

爸爸只能告訴您:「大人的世界其實就真的是這樣:『是非、公理、正義,通常只掛在嘴邊,僅供參考而已。』爸爸很抱歉!」

給小兒子:

為避免您遭受哥哥事件的牽連,這學期結束,爸爸不得不忍心幫您轉學。即使您熱愛您的班級,您處事也非常穩重成熟,但爸爸還是擔心您成為箭靶,遭到秋後算帳。畢竟不是所有教育工作者,都是天使!爸爸在教育崗位上也常遇見魔鬼!

七、結論

「官官相護」、「官師相護」、「師師相護」都是罪惡淵藪!要徹底解決這些罪惡,不只要立法健全教評會結構,也不只要立法要求主管機關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的失職、包庇責任。更重要的是,要打破黑箱,如果能公開透明讓一切見光,這些問題自然就可迎刃而解。

我們家的經驗告訴我,包庇惡師的是──「教育局處、校長、校方行政、導師、學校家長會、班級家長會」這整個共犯結構。不只如此,就連同學也被教導要站在掌權者那邊,不惜昧著良心說話,以求站在安全得利的位置。

或許我們要認真思考──教評會、考核會開會時直播;如果牽涉隱私不能直播,也必須現場錄音或錄影供當事人索取。因為唯有讓一切見光,才能真正打破鬼打牆的共犯結構!

文/張文隆(中學教師)

教育部從2006年禁止校園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但是「體罰」並沒有絕跡,圖為人本教育基金會之前呼籲,教育部終結體制暴力,把「禁止體罰」納入教師聘約。   圖:陳香蘭/攝(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