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0)天通過文化部提報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期待透過這項草案再造文化治理體系,強化中央與地方的協力治理,每4年將定期召開全國及地方的文化會議,同時,建立常態性文化政策參與機制,落實文化公民權。其中,草案23條明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應受補助者之監督,文化部長鄭麗君在會後指出,此舉讓接受藝文補助者有其彈性,跨出重要的一步。

鄭麗君表示,台灣擁有豐沛、多樣、多元的文化特色,不同的文化元素在這塊土地上彼此激盪,成就了獨特的文化底蘊,產生了無窮的創造能量。「文化力」就是國力,也是台灣開創新時代的關鍵動能。為了凝聚台灣精神與核心文化價值,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才制定「文化基本法」草案,做為推動文化事務的根本,期以文化治理的視野融入國家發展,厚植文化力,實現文化台灣。

鄭麗君說,該草案由文化部規劃推動,自105年12月起歷經專家學者諮詢會、公聽會、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及大會等充分討論,以凝聚社會共識;在法案草擬期間,文化部也積極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協商,秉持「政府施政應融入文化思維」之精神,藉由溝通討論,讓內容更臻完善可行,並符合國家文化發展需要。

為了與國際文化人權接軌,文化部將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之意涵,融入條文中,以彰顯文化主體係人民,文化作為思想表達,應基於表意自由之原則,由下而上自主形成之精神;強調國家除了尊重文化多元多樣發展外,也應該打造文化公共領域及有利文化發展的環境,讓文化為全民共享。

由於該草案立法目的之一,在於改善現行文化施政所面臨的問題與限制。例如為保障文化預算之充裕,爰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並由中央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增加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同時,該草案也嘗試突破採購法的部分框架,授權訂定文化藝術採購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及規範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以保障文化藝術價值及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

另外,鄭麗君也認為,台灣擁有豐富多元的在地知識及故事,為發展台灣文化數位內容,國家應順應當代資通訊傳播科技的發展,訂定合宜的文化傳播政策;而公共媒體係國家之文明指標,國家應建構完整之公共媒體服務體系,以因應社會對於具備文化傳遞、知識播送與產業趨動功能之公共媒體需求。最後,該草案也涵納民間長期關注的文化議題與主張,提出如文化影響評估、文化例外、文化權利救濟等內容,期能完整揭示國家文化之基本方針及政策方向。

行政院長賴清德對此裁示,台灣的文化豐富多元,人民作為文化的主體,所享有的創作、參與等文化權利應受保障,政府也應肩負打造有利文化發展環境、促進文化多樣發展等責任,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