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在大學擔任「救生員」算不算勞工?政大畢業生商同學,去年和政大因為勞資爭議進行訴訟,法院已在一審判決確認政大敗訴,並要支付退休金和工班費3萬多元。但政大在12月間不服再提上訴。政大產業工會呼籲,政大應趕快全面確認校內工讀生的勞雇關係,讓學校與校內勞動者的關係恢復常態。

商同學是政大民族系學生,從大二開始擔任學校游泳池救生員,這個需要擁有專業救生員證照的工作,他工作了七年,除了中途當兵,大學、研究所都在政大做救生員,每周工作時數從4~6小時到20~30小時不等;商同學在畢業前覺得校方有部分加班費沒有給付,透過勞資爭議想要解決,但是協商不成後,透過法扶基金會協助訴訟。

商同學表示,原本並沒有打算非要爭個公道,但是在調解過程萌生了勞動意識;政大勞動權益促進會表示,資爭議調解過程中,學校完全不理會商同學的主張,調解會上只派出兩位體育室的老師,擺出「我們一毛都不給」的態度,調解破裂。於是勞促會偕同高教工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夥伴,陪同商同學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訴訟補助,對學校進行訴訟,爭取金額雖不高,但象徵意義重大的「勞雇關係」認定,以及退休金的追討。

商同學表示,他在政大擔任了七年的救生員,政大員直到兩年前「兼任助理原則」公布後的半年,才幫他辦勞健保並承認勞雇關係,但當時他已在游泳池工作超過五年,很多年沒有勞健保、沒有加班費,於是找勞促會協助向政大追討之前的加班費,並提醒政大沒有幫他提撥勞退金。

政大勞動權益促進會表示,訴訟過程中,政大一直主張商同學在擔任救生員時,是讓他「學習」,之前沒有與他簽定勞雇契約是因為商同學在游泳池「學習」。但是商同學表示,救生員證照是在進入政大之前就已取得,如果沒有「救生」專業,如何擔任救生員?
政大勞動權益促進會表示,政大似乎認為只要搬出教育部用來遮羞的「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習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就可以主張商先生是在學習,可以規避勞雇關係,至於「學習什麼」一點都不重要。

商先生表示,從去年3月開始的調解、提訴訟,今年10月法院一審判決政大敗訴,要支付提撥勞適金2萬397元;法院的判決確立了政大與商先生在政大擔任救生員的「勞僱關係;但政大又在12月間向法院起二審訴訟。